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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增值稅納稅籌劃的外文文獻壹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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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納稅籌劃

壹、對實物折扣業務的增值稅籌劃

實物折扣是商業折扣的壹種。例如,企業為鼓勵買主購買更多的商品而規定每買10件送1件,50件以上每10件送2件等,即屬於實物折扣。由於商業折扣在銷售時即已發生,因此,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在銷售實現時按扣除商業折扣後的凈額確定銷售收入即可,不需另作賬務處理。

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稅法的這壹規定,是從價格折扣的角度來考慮的,沒有包括實物折扣的情況。采取實物折扣的銷售方式,其實質是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無論贈送的貨物是自己生產的還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購進的,均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壹般情況下采取實物折扣方法銷售貨物,折扣的實物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按規定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但是,如果將實物折扣"轉化"為價格折扣,則可達到節省納稅的目的。例如某客戶購買10件商品,應給1件的折扣,在開具發票時,按銷售11件開具銷售數量和金額,然後在同壹張發票上的另壹行用紅字開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額。這樣處理後,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折扣的部分在計稅時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減,不需計算增值稅,節約了納稅支出。

二、對銷售舊貨業務的增值稅籌劃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銷售舊貨,無論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壹律按4%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征收消費稅的遊艇、摩托車和機動車,售價超過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計算稅額後再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基於本條規定,可以進行適當的納稅籌劃。

例某企業因臨時資金緊張,欲出售壹輛使用過的進口小汽車(屬消費稅征收範圍),該小汽車賬面原值是80萬元,估計現在市價為81萬元。

針對小汽車的出售,有以下兩種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壹:以81萬元價格出售。由於81萬元超過其賬面原值,因而需要繳納增值稅。

應納稅額=81×4%×50%=1.62萬元

因而其實際回收的現金是:81-1.62=79.38萬元

方案二:以79.9萬元價格出售。由於79.9萬元沒有超過其賬面原值,因而不用繳納增值稅。該方案的實際回收的現金為79.9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雖售價較低,但扣除納稅因素後,對企業更為有利。

在本例中,由於某企業的小汽車市面價值高於賬面原值,因而存在決策的問題。如果銷售的價款比原值多不了多少,倒不如以稍低於原值的價格出售,這樣可避免價格超過賬面原值使得應納增值稅比增加的售價高,以致得不償失。

當然並不是所有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在出售時都應該使出售價格低於賬面原值,這要依具體情況而定。具體說來,企業在出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征收消費稅的遊艇、摩托車和機動車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在市面價值低於賬面原值時,按市面價值出售為宜。

(2)在市面價值高於賬面原值壹定比例時,按市面價值出售為宜。

(3)當市面價值高於賬面原值不多時,不如將價格定在稍低於賬面原值,這樣雙方受益,而且這種良好關系也可以給企業以後的生產經營帶來壹定的便利。

(4)當市面價值高於賬面原值不少,也可以考慮將設備分幾部分出售,讓大部分能免於征稅,其中壹部分價款較高,其增加額可足以抵銷繳納的增值稅。

三、對代銷商品業務的增值稅籌劃

例A公司和B公司簽訂代銷協議規定:B公司以10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A公司的產品,根據代銷數量,B公司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銷手續費,即B公司每代銷壹件A公司的產品,收取200元手續費。到年末,B公司***售出該產品1萬件。

對於這項業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金(不考慮所得稅)情況分別為:

A公司:收入增加8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0萬元(1000萬元×17%)

B公司:收入增加2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相抵後,該項業務的應交增值稅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屬於營業稅範圍的代理業務,應繳納營業稅10萬元(200萬元×5%)。

A公司與B公司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應交稅金180萬元。雙方都從這項業務中獲得了收益。

代銷通常有兩種方式:

(1)收取手續費,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這對受托方來說是壹種勞務收入。在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就是采用的這種代銷方式。

(2)視同買斷,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議,委托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雙方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這種銷售仍是代銷,委托方只是將商品交給受托方代銷,並不是按協議價賣給受托方。

現在假設案例中的A公司和B公司采用第二種代銷方式,簽訂的協議為:B公司每售出壹件產品,A公司按800元的協議價收取貨款,B公司在市場上仍要以1000元的價格銷售A公司的產品,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即200元/件歸B公司所有。

假定,到年末,B公司***售出該產品1萬件。

對於這項業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金情況分別為(不考慮所得稅):

A公司:收入增加8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加136萬元(800萬元×1 7%)。

B公司:收入增加2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0萬元(1000萬元×1 7%),進項稅額為136萬元(800萬元×17%),相抵後,就該項業務的應繳增值稅為34萬元。

A公司與B公司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應交稅金170萬元。

采取第二種代銷方式與采取第壹種代銷方式相比:

A公司:收入不變,應交稅金減少34萬元(170萬元-136萬元B公司:收入不變,應交稅金增加24萬元(34萬元-10萬元)

A公司與B公司合計,收入不變,應交稅金減少10萬元(180萬元-170萬元)。

分析至此,顯然,從雙方的***同利益出發,應選擇第二種,即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這種方式與第壹種相比,在最終售價壹定的條件下,雙方合計繳納的增值稅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續費的方式下,受托方要交營業稅。

但在實際中運用時,第二種代銷方式會受到壹些限制:

(1)采取這種方式的優越性只能在雙方都是壹般納稅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體現。如果壹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則受托方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這種方式。

(2)節約的稅額在雙方之間如何分配可能會影響到該種方式的選擇。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與采取收取手續費方式相比,在視同買斷方式下,雙方雖然***節約稅款10萬元,但A公司節約34萬元,B公司要多交24萬元。所以A公司如何分配節約的34萬元,可能會影響B公司選擇這種方式的積極性。A公司可以考慮首先要全額彌補B公司多交的24萬元,剩余的10萬元也要讓利給B公司壹部分,這樣才可以鼓勵受托方選擇適合雙方的代銷方式。

明確了這壹點以後,另壹個問題就是節約的稅款在雙方之間應通過何種方式分配,在實際中,協議應具體怎麽簽訂,這需要雙方本著***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協商,在多級代理的情況下,這壹問題將變得更加復雜。

通過本案例,希望幫助大家意識到兩種不同的代銷方式對納稅的影響,在實際工作中,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代銷方式,可以降低納稅成本。

四、利用增值稅納稅期遞延進行納稅籌劃

納稅期的遞延也稱延期納稅,即允許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或延遲繳納稅款。稅款遞延的途徑是很多的。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可根據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作出壹些合理的稅收籌劃,盡量地延緩納稅,從而獲得節稅利益。

增值稅納稅期限最長只有壹個月,並且必須在次月十日內繳清稅款。因此,在納稅期限上籌劃余地很小。只有在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進行籌劃,才能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要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關鍵是采取何種結算方式。納稅人普遍采取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壹)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籌劃

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都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壹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

例某電纜廠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當月發生銷售電纜業務5筆,***計應收貨款1800萬元(含稅價)。其中,3筆***計1000萬元,貨款兩清;壹筆300萬元,兩年後壹次付清;另壹筆壹年後付250萬元,壹年半後付150萬元,余款100萬元兩年後結清。

企業若全部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則應在當月全部計算銷售,在增值稅銷項稅額為261.54萬元[1800÷(1+17%)×17%];若對未收到款項的業務不記賬,則違反了稅法規定,少計了銷項稅額116.24萬元[800÷(1+17)×17%],屬於偷稅行為;若對未收到的800萬元應收賬款分別在貨款結算中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就可以延緩納稅,並收到免費使用稅款資金的功效。具體銷項稅額及天數為(假設以月底發貨計算):

300+100÷(1+17%)×17%=58.12(萬元),天數為730天

150÷(1+17%)×17%=21.79(萬元),天數為548天

250÷(1+17%)×17%=36.32(萬元),天數為365天

毫無疑問,采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節約銀行利息支出。

(二)委托代銷方式銷售貨物的籌劃

委托代銷商品是指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受托方根據合同要求,將商品出售後,開具銷貨清單,交給委托方,這時委托方才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根據這壹定義,如果企業的產品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且有壹定的賒欠期限的情況下,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處理銷售業務,根據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延緩納稅。

例某造紙廠1999年5月向外地某紙張供應站銷售白版紙117萬元,貨款結算采用銷售後付款的形式。10月份匯來貨款30萬元。該企業應如何進行籌劃呢?

此筆業務,由於購貨企業是商業企業,並且貨款結算采用了銷售後付款的結算方式。因此可選擇委托代銷貨物的形式,按委托代銷結算方式進行稅務處理。

如按委托代銷處理,5月份可不計算銷項稅額,10月份按規定向代銷單位索取銷貨清單並計算銷項稅額:30÷(1+17%)×17%=4.36(萬元)

對尚未收到銷貨清單的貨款可暫緩計算、申報銷項稅額。

如不按委托代銷處理,則應計銷項稅額:117÷(1+17%)×17%=17(萬元)。如不進行會計處理申報納稅,則違反稅收規定。因此,此類銷售業務選擇委托代銷結算方式對企業最有利。

五、利用增值稅納稅人的特點進行納稅籌劃

增值稅對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差別待遇,為小規模納稅人與壹般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於壹般納稅人。但實際並不完全如此。大家知道,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的目的是通過減少稅負支出,以降低現金流出量。企業為了減輕稅負,在暫時無法擴大經營規模的前提下實現由小規模納稅人向壹般納稅人的轉換,必然要增加會計成本。例如,增設會計賬簿,培養或聘請有能力的會計人員等。如果小規模納稅人由於稅負減輕而帶來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這些成本的支出,則寧可保持小規模納稅人身份。除受企業會計成本的影響外,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也並不總是高於壹般納稅人。

例某商業批發企業,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300萬元,會計核算制度也比較健全,符合作為壹般納稅人條件,適用17%增值稅率,但該企業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較少,只占銷項稅額的10%。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納增值稅為45.9萬元(300×17%-300×17%×10%)。如果將該企業分設兩個批發企業,各自作為獨立核算單位,那麽,壹分為二後的兩個單位應稅銷售額分別為160萬元和140萬元,就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可適用4%征收率。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分別繳增值稅6.4萬元(160×4%)和5.6萬元(140×4%)。顯然,劃小核算單位後,作為小規模納稅人,可較壹般納稅人減輕稅負33.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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