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險傭金相關內容:
1.傭金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反不正當競爭法》首次使用“傭金”壹詞。該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至於傭金的準確定義,法律未作規定,可以參照有關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例如,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可見,傭金通常具有以下特征:壹是存在於商業活動中;二是作為中介服務的壹種對價,是支付給中間人的勞務報酬;三是收取的機構和個人應當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四是應當明示,支付和收取的雙方都必須入賬。
2.保險傭金及手續費
從法律規定看,保險傭金及手續費的含義隨著《保險法》的修訂,發生了較大變化。在2009年《保險法》修訂之前,保險“傭金”特指保險經紀人的中介業務報酬;“手續費”特指保險代理人的中介業務報酬。修訂之後的《保險法》在第117條、第118條將保險經紀人、代理人的中介業務報酬統稱為“傭金”;同時,《保險法》賦予“手續費”特定含義,根據《保險法》第54條的規定,“手續費”是指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