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各有關單位組織(幹部、人事)部(處):
根據中央組織部、中央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人事部、勞動部《關於做好西藏幹部、工人內調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7]20號)精神,為了做好我市的接收安置西藏內調幹部、工人工作,經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編辦、市科幹局、市勞動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計委、市財政局、市房改辦***同研究,對有關問題作如下通知:
壹、 西藏內調幹部的編制問題
安置到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西藏內調幹部的編制,原則上由接收單位內部調劑解決;確有困難的,年終按審批權限報請區(縣)或市機構編制委吶地辦公室統壹解決。
二、 西藏內調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問題
西藏內調專業技術人員中,已經評定職稱的,可由接收單位人事部門報請市職改辦辦理認定手續。其任職資格在北京市有效,並頒發北京市資格證書;原在藏沒有評定職稱的,經本人要求,並根據本人條件,可以參加我市相應專業、級別任職資格的評審。職務數額有困難的,可以根據情況,報市職改辦另行核定。
有關接收單位對西藏內調技術人員要按認定或評審後的任職資格予以聘任。
三、 西藏內調職工簽定勞動合同問題
有關接收單位對西藏內調職工要按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已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職工,本人申請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接受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 西藏內調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
安置在機關、事業單位的西藏內調人員,比照調入單位同類人員確定工資,其中按人調發[1992]4號文件;對在西藏連續工作滿八年畢業生,浮動壹級的工資回內地後,應予保留和原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6]100號文件:在藏工作滿二十年,可以按照本人現任職務的工作資標準固定晉升壹級工資的規定,在比照同職務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工資後,再高定壹檔職務工資。
安置在企業單位的西藏內調人員,其工資由接收單位按照其新任職務、新工作崗位的工資標準,參照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水平適當高定。
五、 西藏內調人員及隨遷家屬、子女的入戶問題
西藏內調人員辦理進京入戶手續時,持市委組織部、市局的入戶通知(復印件)、有關戶籍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辦理本人及隨遷家屬、子女的入戶手續。免征西藏內調人員及隨遷人員的城市容納費。
六、 西藏內調人員子女的入學、入托問題
按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及時妥善安排內調西藏幹部、工人隨遷子女入學、入托的通知》(市教委京教基[1997]063號)執行。
七、 西藏內調人員的住房問題
西藏內調人員的住房問題原則上由接收單位負責解決。
住房標準按接收單位同級同類人員的標準執行。住房的建築面積,壹般兩居室不超過72平方米,三居室不超過88平方米。
在藏工作8年以上(含)8年,且接收單位屬本市地方單位的,由市計委按2500元/平方米補助購(建)房資金,不足部分由接收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補足。房源落實(已簽購房合同或已將自有房分配給內調人員)後,市計委下達計劃,市財政局根據市計委的計劃將補助款安排給接收單位。
夫婦雙方同時由西藏內調的,按職務高的壹方解決住房,市計委只將資金補助給解決住房的接收單位,不對雙方同時補助。
夫婦雙方中,壹方單位已解決過住房或內調人員回原單位且有住房的,如現有住房面積未達到本單位同級同類人員應該享受的標準,市計委按上述標準補助解決其差額部分。
西藏內調人員按房改價購買自用住房時,夫婦壹方屬內調的,優惠5%,夫婦雙方同屬內調的,優惠10%。市住房資金中心優先安排西藏內調人員個人住房擔保委托貸款。
西藏內調人員的房租,按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