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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註冊公司全面營改增擯棄“兩虛”發票行為

全面營改增後,財稅體制改革加快、企業賦稅進壹步減輕,各方積極性被調動,服務業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務業的發展被促進,產業和消費升級、培育新動能、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也被促進。那麽企業如何利用這個減輕賦稅、快速發展的好機會呢?財稅君來支招!

兩虛(虛開虛抵)發票是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以騙取出口退稅或偷逃國家稅收的壹種發票犯罪行為。具體而言,兩虛(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有三層含義:第壹,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壹定會產生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第二,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是善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發票,也可能是惡意取得的虛開增值稅發票;第三,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不符合國家有關增值稅發票開具規定的真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提升企業的稅收安全,規避稅務稽查機關的稽查和承擔刑事處罰責任,建築房地產企業務必擯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發票犯罪行為。

壹、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法律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以下三種開票行為是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第二章第壹節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幹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的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認定以“掛靠”有關公司名義實施經營活動並讓有關公司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性質》征求意見的復函(法研201558號)第壹條規定:“掛靠方以掛靠形式向受票方實際銷售貨物,被掛靠方向受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屬於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二)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根據以上法律政策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若幹問題的解釋》(法發[1996]30號)是在1997年刑法實施前頒布的,法[1996]30號中關於“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屬於虛開的規定,與刑法中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規定不符。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於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基於此規定,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交易,且購貨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判斷標準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虛開增值稅發票的判斷標準如下:

第壹,沒有真實交易或勞務行為情況下的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壹定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例如,花錢購買或給予稅點從供應商或勞務提供方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虛抵增值稅發票的情形

虛抵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壹定是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實踐中存在很多納稅人獲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是虛開的,但是由於該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國家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抵扣條件,不能抵扣可是已經抵扣了的情況。以上抵扣增值稅的行為就是虛抵增值稅發票的情形。

四、虛抵增值稅發票的應得策略

根據以上虛抵增值稅發票的情形分析,筆者認為,規避虛抵增值稅發票必須采取以下應對策略。

1、依據稅法的規定,如果不可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壹般納稅人,收到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則有兩種策略:壹是,如果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沒有超過開票的當月,則通知對方在增值稅開票系統中進行作廢,並且將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寄回對方,要求對方重新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回來進行入賬。二是,如果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超過開票的當月,則必須將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並抵扣處理,然後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處理。

2、嚴格執行稅法的規定,對於不能夠抵扣增值稅進項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堅決獲取增值稅普通發票而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3、對於銷售退回、中止服務或退貨業務,依照稅法的規定,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處理。

4、堅決遵守增值稅抵扣的三流(資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勞務流)合壹或四流((合同流、資金流、票流和物流或勞務流)合壹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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