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納稅申報的方式
1.日申報:納稅人受雇於我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政府部門,派往境外工作的,由境內派遣單位支付或者承擔收入,境內派遣單位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由境內派遣單位代扣代繳。
所得由在境外任職或者受雇的中國機構支付和負擔的,可以委托其境內派出(投資)機構代為納稅。
在境外工作超過壹段時間的,根據有關國家(地區)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定,境內派遣單位支付或者承擔的工資性收入,可以向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自行申報: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境內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其中工資收入按12個月平均分配計算,每月減少成本4800元。
納稅人按照規定向派出單位交付的境外所得,能夠提供有效合同或者證明的部分,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以從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扣除境內派遣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在外國或者地區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低於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的,應當繳納差額稅;超過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的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扣除。
補充扣除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