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我的財產會有壹部分分給我的兒女,身上壹部分會選擇把它捐獻給中國慈善事業,這就是我的財產的分配的辦法很普通。但我希望它能落實下去。那大概要取決於我有幾個兒女了,但是不管我有幾個兒女,我希望我的財產都是均等分給每壹個人,這樣他們之間就不會因為遺產的事情而大打出手,反目成仇。如果我有壹對兒女的話,我會把我錢財壹大部分給我的女兒,因為我希望我的女兒以後擁有幸福美滿的生活,我的兒子他自己有能力可以掙取更多的錢。
可以想到的是,遺產管理人制度的產生,並且法條對其作了如此細致的規定,勢必會比過去更加妥善的保護到被繼承人的遺產利益。
而通過被繼承人自己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成為遺產管理人後,也必將更好的保障被繼承人遺囑意願的落實。
細致入微的遺產管理人產生順序,哪怕沒有繼承人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或者是根本沒有繼承人,最後也有部門或社區作為兜底。
也就可以更好的保證繼承人公平的分配遺產利益,從中協調規劃;或者是保護無人繼承的遺產不至於落入被侵占的無主之地。人去世後遺產按照生前所留下來的遺囑當中的意思表示來進行繼承。如果沒有遺囑的情況之下的話,直接按照第壹順位父母子女配偶進行繼承。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之下,那麽遺產就會歸國有。
1、人去世後遺產按照生前所留下來的遺囑當中的意思表示來進行繼承。或者是法定繼承。遺產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繼承,第壹順序的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壹順序繼承人。”
2、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壹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壹般情況”是指同壹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壹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