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票領購資格(行政許可),
(壹)、業務概述
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放《發票領購簿》。
(二)、到主管地稅局辦稅服務大廳領取並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壹份。
(三)、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需出示的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
2.需報送的資料
(1)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2)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四)、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最長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稅務機關工作標準和要求
1.案頭審核
通過系統調閱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信息
(2)營業執照信息
與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審批表》是否壹致,申請的票種資格與納稅人的登記註冊信息是否相符等。
2.實地調查
通過實地調查,主要核實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與申請的票種信息是否相符,是否具備發票保管、開具的能力。
通過以上審核,確定審批結果,簽署審批意見,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放《發票領購簿》。
二、發票購領
(壹)、業務概述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需要使用發票的,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發票購領簿
2.稅控IC卡(機打發票使用)
3.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4.已用發票存根(初次購買除外、購稅控發票攜帶已開具的最後壹張記賬聯)
(三)、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各項手續齊全、無違章問題,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