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統壹全國普通發票分類代碼和發票號碼
(壹)普通發票分類代碼編制規則
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以下簡稱分類代碼)為12位阿拉伯數字。從左至右排列:
第1位為稅務局代碼,1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0為總局。
第2、3、4、5位為地區代碼(地、市級),以全國行政區域統壹代碼為準,總局為0000。
第6、7位為年份代碼(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為統壹的行業代碼。
第9、10、11、12位為細化的發票種類代碼,按照保證每份發票編碼唯壹的原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自行編制。
(二)發票號碼(即發票順序碼)編制規則
普通發票號碼為8位阿拉伯數字。如發票號碼資源不夠用,在設計時應考慮與分類代碼結合,即在分類代碼的第9、10、11、12位中設置1位為批次代碼。
企業冠名發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類代碼中設置1位單獨表示,或者直接在發票號碼中以給每個企業分配壹段號碼的方式進行編制。”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中年份代碼含義的通知》(國稅函〔2005〕218號)規定:“壹、普通發票分類代碼中的第6、7位年份代碼,是指發票的印刷年份,並非發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普通發票簡並票種統壹式樣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稅發〔2009〕142號)第四條第六款規定:“普通發票代碼的編制規則是:前7位(從左至右)設置規則不變,第8位至12位,除原第8位‘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公路內河貨運統壹發票’編碼保持不變外,其他代碼編制由省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