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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國稅機關公文回執的處理

第八十二條收文處理是指對收到的公文進行處理,包括收文、登記、審核、擬辦、審批、承辦、督辦、催辦等程序。?

第八十三條受送達人收到文件後,應當在對方的送達回證或者送達回證上簽收。簽名時請註意以下幾點:

(壹)核對實收單據,與對方送貨單或送貨單核對是否壹致,包裝、封口是否牢固,確認無誤後簽收。?

(二)如發現錯票,應及時退回或調換,如有松包或拆封後重新封口等現象,應立即追查原因。?

(三)收到絕密公文後,必須存放在機要室,由專人保管。

(四)本機關的內設機構應當將函件交辦公廳(室)簽收。?

第八十四條公文經正確簽署後,受送達人應當掛號。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文號、日期、發文機關、文號、標題、密級、緊急程度、附件、份數、辦理情況等。?

第八十五條辦公廳(室)應當對下級稅務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進行合法性、規範性審查。?

在下列情況下,應退回來文:不應由本機關處理;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語言使用不當,違反書寫規則;未標明發行人,前綴與代理機構字樣不壹致;未使用的印章或錯誤的印章,未註明附件或遺漏附件等。?

電文標記為“緊急”或“特急”的,接收部門應當優先審查,並及時送交下壹環節處理。?

第八十六條收文登記後,需要本機關辦理的公文,由辦公廳(室)提出。提出的意見要明確具體。不宜提出具體建議的,應當提交本機關負責人批示。?

(壹)收到上級機關下發或交辦的文件,由辦公廳(室)負責提出意見,報機關負責人批示後交有關部門辦理。?

(二)辦公廳(室)文秘人員收到同級機關發來的公文後,提出意見,送辦公廳(室)負責人審核後,交有關部門處理。其中,重要公文由機關負責人批示後,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辦公廳(室)文秘人員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後,經審核後提出辦理意見,送辦公廳(室)負責人審核後交有關部門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退回原簽發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收到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公文,辦公廳(室)在提出擬辦意見時應指定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規定辦理時限。?

第八十七條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辦公廳(室)的公文提出審批意見。對提出的意見無異議的,視為該負責人同意。提出的意見經信訪工作負責人閱示,或者補充後與提出的意見不壹致的,負責人應當予以明確說明。?

第八十八條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後,應當及時辦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諉。緊急公文應按時限優先辦理。如有困難,應及時向指定的文秘部門說明。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不應當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交辦的文秘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八十九條在公文處理過程中,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出面協調。如不能達成壹致意見,可報請上級部門協調或裁決。?

第九十條審批公文時,如有具體事項的請示,主要審批人應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視為同意;如果沒有請示,說明妳看了。

第九十壹條文秘部門負責督促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公文。緊急文件要跟蹤督促,重要文件要重點督促,壹般文件要定期督促。?

需要調查落實的事項,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沒有規定期限的,應當盡快解決;對於有特殊要求的,要做特殊的事情。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查時間的,要及時報告原因和處理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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