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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二章企業經營權

第六條企業經營權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以下簡稱企業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形式行使經營權。企業資產經營形式是指國家與企業在責、權、利方面調節關系的責任形式,以及企業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繼續堅持和完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逐步試行稅利分離,統壹所得稅稅率,免除企業稅後負擔,實行稅後還貸。創造條件,試行股份制。第八條企業享有生產經營自主權。企業根據國家宏觀計劃和市場需求的指導,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決策,生產產品,向社會提供服務。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在本行業內或者跨行業調整生產經營範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國家根據需要,有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執行指令性計劃的企業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按照國家規定,還需要和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如需方企業或政府指定的單位不簽訂合同,企業不得安排生產。企業根據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場變化,對缺乏國家計劃應保證的能源、主要物資供應和運輸條件的指令性計劃,可以要求調整。如果計劃部門不調整,企業可能不會執行。除國務院計劃部門和省級政府直接下達或有關部門授權下達的指令性計劃外,企業有權不執行任何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劃。(2011 65438+10月8日刪除)第九條企業有權對產品和服務進行定價。企業生產的日用工業消費品,除個別產品的價格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外,由企業自主定價。企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除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價格分工管理目錄中列出的少數產品外,由企業自主定價。企業提供的加工、維修、技術合作等服務,由企業自主定價。法律對產品和服務的價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企業享有銷售其產品的權利。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自主銷售本企業生產的指令性計劃以外的產品,任何部門和地方政府不得對其采取封鎖、限制或者其他歧視性措施。企業根據指令性計劃生產的產品,應當在計劃規定的範圍內銷售。如需方企業或政府指定單位不履行合同,企業有權停止生產,並可提請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協調解決,或依據有關合同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需方企業或政府指定單位的違約責任;已經生產出來的產品可以由企業自行銷售。企業完成指令性計劃產品生產任務後,生產過剩部分可以自行銷售。(2011 65438+10月8日刪除)生產國家規定由特定單位采購的產品的企業,有權要求與政府指定的采購單位簽訂合同。收購單位未按合同采購的,企業可向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申訴協調解決,或依據有關合同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收購單位的違約責任;已按合同生產的產品,如果收購單位不按合同收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國家明令禁止在市場銷售的產品除外。第十壹條企業有權采購物資。企業有權要求與生產企業或者其他供應商簽訂指令性計劃供應物資的合同。企業可以自主選擇指令性計劃外所需物資的供應商、形式、品種和數量,自主簽訂訂貨合同,自主進行物資調撥。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任何方式對企業執行指令性計劃以外的供應商和供貨渠道。(2011 65438+10月8日刪除)第十二條企業享有進出口權。企業可以在全國範圍內自主選擇外貿代理人從事進出口業務,並有權參與與外商的談判。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企業自主使用留成外匯,進行外匯調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平調和截留企業留成外匯;不得截留企業付匯後應返還的人民幣。根據國家規定,企業可以在境外承攬工程、開展技術合作或者提供其他服務。企業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進口自用的設備和材料。符合條件的企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依法享有進出口經營權,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在獲得進出口配額和許可證方面享受與外貿企業同等的待遇。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有權根據業務需要確定經常出入境的業務人員數量,並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政府相關部門對企業頻繁出入境人員的出入境實行壹次性審批方式,1年內多次有效。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經國務院授權,可自行審批出境人員或邀請有關境外人員來華從事經營活動,並向外事部門申報辦理直接出入境手續。企業可以根據開展對外業務的實際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匯安排業務人員出境。第十三條企業享有投資決策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企業有權以留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向國內各地區、各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可以在境外投資或設立企業。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區域發展規劃,用留用資金和自籌資金從事生產性建設,能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的,由企業自主決定項目,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的驗資證明,出具授權企業自行立項的文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城建、環保等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企業自主決定開工建設。企業從事生產性建設,自身無力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或需要政府投資的,應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生產性建設的企業需要銀行貸款或向社會發行債券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政府有關部門會同銀行批準或由銀行批準。需要使用境外貸款的,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安排生產性建設項目或者用利潤補充流動資金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企業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2011 1.8刪除)企業根據其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可增加新產品開發基金,並報財政部門備案。根據國家制定的固定資產折舊條例,企業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第十四條企業有權支配留存資金。在保證企業財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企業有權自主確定稅後留利中資金的比例和用途,並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企業可以用生產發展基金購買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開發新產品或補充流動資金,也可以將折舊費、大修理費等生產性資金合並用於技術改造或生產性投資。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無償調撥企業留用資金或強迫企業用折舊費和大修理費用償還利潤。國務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企業享有資產處置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或轉讓壹般固定資產;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出租、抵押或有償轉讓。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處置生產性固定資產的收入,必須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企業處置固定資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第十六條企業享有合資權和兼並權。企業有權通過下列方式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 (壹)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二)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的,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承擔民事責任;(三)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訂立聯營合同,確立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營各方獨立經營,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可以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兼並其他企業,並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七條企業享有勞動權和就業權。企業應當按照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綜合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自主決定招聘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按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企業招聘範圍執行。企業從所在鎮的人口中招聘,不受鎮內行政區劃的限制。企業雇用軍人、少數民族、婦女和退出現役的殘疾人。法律和國務院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培養或學校委托培養的畢業生,由原企業安排。其他大專、中專、技校畢業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刑滿釋放人員和社會其他無業人員壹樣,通過企業考核後可以就業。刑滿釋放人員在服刑期間保留職工身份的,由原企業安置。企業有權決定用工形式。企業可以實行合同制管理或全日制勞動合同制。企業可以與員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特定生產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企業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企業有權在搞好定員定額的基礎上,公開考核,擇優上崗,實行合理的勞動組合。對於富余人員,企業可以采取發展第三產業、廠內轉崗培訓、提前離崗休息等方式進行安置;政府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廠際交流、職業介紹所調整等方式,幫助更換工作單位。富余人員也可以自己找工作。企業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則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和開除職工。對勞動合同被終止、解除或開除的職工,失業保險機構應依法提供失業保險待遇,勞動部門應提供再就業機會。屬於集體戶口的,當地公安、糧食部門允許戶口和糧食供應關系遷入,鎮街道辦事處予以接收。第十八條企業享有人事管理權。企業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和責權利相統壹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企業可以對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實行聘用制和考核制。被辭退或未被聘用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可安排其他工作,包括在工人崗位上工作。企業可以從優秀工人中選拔和聘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可以招聘海外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企業有權根據實際需要在本企業設置有效的專業技術崗位。按照國家統壹規定評定的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職務和待遇,由企業自主決定。企業中層行政人員由廠長按照國家規定任免(聘任或解聘)。副廠級行政人員由廠長按照國家對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任免(任免),或由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由廠長任免,並報政府主管部門備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九條企業享有工資和獎金分配權。企業工資總額按照政府規定的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確定。企業有權在相應的工資總額內自主使用和分配工資獎金。企業有權根據職工的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責任、勞動條件和實際貢獻,決定工資和獎金的分配檔次。企業可以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或其他適合自身特點的工資制度,選擇適合自身企業的具體分配形式。企業有權制定因晉升和降級加薪降薪的辦法,自主決定因晉升和降級加薪降薪的條件和時間。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職工發放獎金和晉級加薪的要求。第二十條企業享有內設機構的設置權。企業有權決定企業內部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設置對口機構、規定人員編制和待遇水平的要求。法律和國務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壹條企業有權拒絕攤派。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企業可以向審計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控告、檢舉、揭發攤派行為,並要求予以處理。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抵制任何部門和單位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估、達標、升級、評比、檢查和考核。第二十二條企業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和侵犯。對非法幹預和侵犯企業經營權的行為,企業有權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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