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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壹次性獎金合並計算

最近,老李犯愁了!自己2020年取得壹筆全年壹次性獎金3萬元,公司在預扣預繳時是按單獨計稅申報的。可是,隔壁老王卻壹直勸他要並入綜合所得計稅,說並入比較劃算,還十分篤定的判斷能從稅務局退稅。老李問了好幾個人,有的說並入,有的說不並入,唉!心裏堵得慌。

先get壹下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選擇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單獨計算納稅。也可以選擇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應並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我們來看看老李的收入情況

案例1

老李2020年每月取得工資6000元,每月三險壹金專項扣除500元,每月子女教育、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2000元;2020年2月份取得2019年度全年壹次性獎金36000元,沒有其他收入。

1如果老李選擇將全年壹次性獎金不並入當年度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繳納個稅,則老李2020年綜合所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如下:6000×12-5000×12-500×12-2000×12=-18000元

全年壹次性獎金應繳納個稅:36000÷12=3000元,適用月度稅率表第壹檔稅率3%,應繳納個稅為:36000×3%=1080元。

2如果老李選擇將全年壹次性獎金並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則老李2020年綜合所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6000×12+36000)-5000×12-500×12-2000×12=18000元,綜合所得應繳納個稅:18000×3%=540元。

果不其然,真被隔壁老王說中了,1080-540=540元,因全年壹次性獎金並入綜合所得計稅匯算,老李可以退稅540元。

當天,老李就拿起手機通過個稅APP辦理了2020年度綜合所得匯算,幾天後,順利拿到了退稅款。

聽到老李退到稅款的消息後,同事小張也坐不住了,他也讓幫忙算壹算,希望也能退個稅款什麽的。

我們來看看小張的收入情況

案例2

小張2019年本科畢業,2020年每月取得工資8000元,每月三險壹金專項扣除500元,無其他扣除。2020年2月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24000元,沒有其他收入。

1 如果小張選擇將全年壹次性獎金不並入當年度綜合所得,單獨計算繳納個稅,則小張2020年綜合所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8000×12-5000×12-500×12 =30000元

綜合所得應繳納個稅:30000×3%=900元

全年壹次性獎金應繳納個稅:

24000÷12=2000元,適用月度稅率表第壹檔稅率3% ,應繳個稅24000元×3%=720元。

全年合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900+720=1620元

2如果小張選擇將全年壹次性獎金並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稅,則小張2020年綜合所得個稅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如下:8000×12+24000-5000×12-500×12=54000元,綜合所得應繳納個稅:54000×10%-2510=2890元。

小張把全年壹次性獎金並入綜合所得匯算,反而要多繳稅款2890-1620=1270元。因此小張打消了並入匯算的念頭。

★劃重點

全年壹次性獎金,是單獨計稅還是並入綜合所得計稅,納稅人要根據自己的全年收入額和可扣除項目,量體裁衣,科學選擇。

合理利用“全年壹次性獎金”的稅收優惠政策,還需要註意以下事項:

1.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作為壹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每壹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壹次

2.納稅人取得除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壹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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