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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存貨毀損,報廢損失應報送哪些證據材料

確認存貨毀損,報廢損失應當由主張造成損失的壹方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企業發生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存貨正常損耗企業可自行計算扣除,但也需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存貨報廢、盤虧不屬於企業可以自行計算扣除的損失,應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在稅前扣除。對流程及資料的提交應按該文件的如下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壹)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於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後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第十條規定,企業發生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並保留好有關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證據,以備稅務機關日常檢查。

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壹條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壹)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行政機關的公文;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定證明;

(八)經濟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

(九)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十)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主要包括:

(壹)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的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對責任人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十條規定,存貨盤虧損失,其盤虧金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壹)存貨盤點表;

(二)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三)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

(四)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第二十壹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和變質損失,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相關證據認定損失:

(壹)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占企業同類存貨10%以下、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下、或10萬元以下。下同)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標準的較大存貨,應取得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或者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四)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五)殘值情況說明;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壹)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

(二)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三)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因此,確認存貨毀損、報廢損失,應報送上述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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