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
中華人民***和國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人大代表經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具有廣泛性、代表性、先進性。
人大代表主要權利: 提出議案的權利;提出質詢的權利;選舉和罷免政權機關領導人的權利;人身特別保護權;在人大會上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必須履行的義務有:
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保守國家機密;協助實施憲法和法律的責任;接受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的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5年;縣、鄉、市轄區壹級的人民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或罷免,每屆任期3年。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縣、自治州、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罷免,每屆任期為5年。 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將憲法第九十八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此,現在人大代表任期已無三年的概念。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產生
1.公民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普遍的。凡年滿 18歲的中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選舉采取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全國人大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過間接選舉方式,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選舉的具體辦法是,在直接選舉中,按照選民居住狀況或者是按照選民生產單位、工作單位劃分為若幹個選區,按選區提名代表候選人。代表名額由選舉委員會按照城鄉人口比例分配。縣級人大代表名額不超過450人,鄉、鎮人大代表名額壹般不超過100人,人口超過13萬的鎮不超過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鄉、民族鄉、鎮的代表人數壹般少於40人。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單獨推薦,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人數多於應選代表人數三分之壹至壹倍。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法。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代表候選人要獲得參加投票選民的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在間接選舉中,按照選舉單位提名代表候選人產生代表,如省級人大代表是由省轄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不設區的市、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軍人選出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法選出的;臺灣省的全國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國大陸的臺灣省籍同胞協商選舉會議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3000人。省級人大代表的人數不超過1000人,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數不超過650人。代表名額按照農村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城市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如第九屆全國人大代表人數,是按照農村每88萬選1人、城市每22萬選1人的原則進行分配。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的代表人數不按人口數分配,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同時,法律還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每壹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作出規定,人口特別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實行差額選舉。候選人人數要多於代表人數五分之壹至二分之壹。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候選人獲得全體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才當選。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的地位
代表的地位由代表的性質所決定,並通過代表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體現代表的重要性質。我國憲法對人大代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著諸多內容的規定,但是在行文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表述,並由此引起壹些歧義,對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質和作用產生了不同看法。代表法作為壹部專門規定代表問題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性質和作用問題,並對這些帶有根本性質的問題作了明確表述。代表法第二條中明確指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律規定選舉產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這壹條文表述了以下幾方面的思想。
(1)代表是依法選舉產生的,他們既不是由誰任命的,也不是通過非法途徑產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護的。
(2)代表集體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壹分子,其地位應當受到壹切組織和個人的尊重,具有權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誌,是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誌,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於人民的委托,具有廣泛的人民性,另壹方面也說明他們不是不受任何約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體行使國家權力,但是作為個人,代表是無權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集體的地位,是在由國家權力機關選舉、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之上的,而代表個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對國家機關而言,基本上與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執行代表職務時,將受到有關保障,並得到國家機關的支持。
壹言以蔽之,代表法主要是從代表的產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國家權力的方式以及代表與國家機關的關系等幾個角度,概括了代表的性質和地位,使其有了比較明確的法律表述。這樣,其意義首先在於解決了人大代表制度中的壹個重要的基本概念問題,對於深入研究人大代表制度,進壹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能起到壹定的推進作用;其次在於使大家能夠站在法律的高度,明確地認識代表的地位,有利於社會上的壹切組織和個人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最後在於能夠使代表本人進壹步認識自己的社會價值,增強責任感,更加積極主動地開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努力為人民服務。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是幹什麽的?
很多人大代表說得好:“人民選我當代表,我當代表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為人民辦事,要為人民服務。?
1、我們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而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人員,應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與行使國家權力,包括參與對國家和地方重大事項的決定,參與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的監督,參與選舉任免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參與法律和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參與對人民群眾的各種權利和利益的保護等。?
2、無論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還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都要執行法律規定的代表職務。這些代表職務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得以行使權力的重要基礎。也就是說,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行使都要通過代表執行代表職務來實現。?
3、人大代表要協助政府推行工作,要為人民群眾辦實事,帶領當地人民群眾發展本地區的經濟,走***同致富的道路。?
因此,人大代表的職務,就其性質和內容來看,就是參加對國家事務的管理、對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管理、對社會事務的管理,簡單地說 ,就是要參政議政,參與國家權力的行使。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接受誰的監督?
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的,當然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具體地講,由選民直接選舉的縣、鄉人大代表就要由選舉他的選區的選民來監督,由選舉單位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由選出他的選舉單 位來監督,比如全國人大代表要接受選舉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
代表法根據憲法規定的精神,對代表接受監督作了專門規定:?
1、對代表實施監督的主體是原 選區選民和原選舉單位。也就是說,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權力的選民和選舉單位,同時負有監督代表的責任。?
2、對代表的罷免由選民和選舉單位實施。為防止被罷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代表法還規定,被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會議,並有權提出申訴意見或書面申訴材料。?
3、關於監督人大代表的內容,代表法雖然未對代表接受監督的內容作專門的具體規定,但實際上,監督的內容是非常明確的,即凡是為代表法所規定的,代表的各項法定職務的行使情況和各項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都屬於選民和原選舉單位對代表監督的內容。所以,代表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人大代表要回答 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人大代表要回答選民、選舉單位的詢問,本身就是壹種接受監督的形式,有的地方實行人民群眾旁聽人 民代表大會會議或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這也是壹種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形式。?
代表法對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約束性規定,也具有對人大代表的監督性質。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應當代表誰的利益?
人大代表是代表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的利益,代表本級人 大所在行政區域人民的利益,還是代表國家和人民的整體利益?長期以來,國內外對代表利益問題壹直有不同的認識。?
在國外,對議員的代表利益問題,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規定 。有的國家法律規定,議員只代表本選區選民的利益,有的國家法律則規定,議員壹經選舉產生,便不受本選區選民意誌的束縛,應代表國家的利益。?
在我國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從根本上講是壹致的,但也還不能簡單等同,有時也會發生矛盾,這樣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必然會對決策有 著不同的要求和意見。因此,有的人主張,既然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代表由選區選民 或者原選 舉單位選舉產生並受他們監督,那麽代表就應只代表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利益,即使這種利益壹時和國家的利益相矛盾也應如此,實行代表制就是讓各不同利益代表者的意見 相互碰撞、相互磨合,最終形成壹種統壹的意誌。有的人則不同意這種意見,認為盡管人大代表是由原選區的選民或原選舉單位選舉產生,並接受其監督,但這只是說明代表的產生方式和監督途徑,社會主義國家根本利益的壹致性,要求壹經選舉產生的各級人大代表,必須要代表整體利益,要從維護國家根本利益的前提出發去決策所在的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
究竟應當怎樣看待這壹問題?在我國,國家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既然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就應當代表國家的利益。同時,根本利益上的壹致性決定了我國各級人大代表完全有可能成為國家和人民整體利益的代表者,這壹政治優勢充分發揮,可以避免和減少因各種不同的局部利益 的盲目碰撞所造成的損失。因此,代表法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在第二條第三款中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誌,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另壹方面,由於各級人大代表均是由原選區選民和選舉單位選舉產生,對原選區和選舉單位的工作情況、群眾要求比較熟悉,因此代表法又從實際出發,在第四條中明確規定,人大代表應當與原選區選民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 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代表法的上述規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我國各級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問題。
[編輯本段]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有哪些工作?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詳細規定,歸納起來,大致有十項:?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2、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
3、向大會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5、在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時,對不清楚的問題,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
6、可以依法向大會提出質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罷免案。?
8、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9、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10、可以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壹般地說來,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有以上十項工作或稱十項權利。對全國人大代表來說,還有壹項權利或壹項工作,即可以依照憲法規定的嚴格程序提出憲法修正案。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員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成員。包括全國政協委員和地方各級政協委員。由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和無黨派人士反復醞釀協商推舉產生,經全國或地方人民政協常務委員會同意成為政協委員。政協委員的權利有:在本次會議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參加討論國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務,對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視察、參觀和調查研究等。政協委員的義務有:遵守人民政協章程和通過的決議;如有違反人民政協章程和決議,由本會常務委員會視情況給予處分或撤銷其政協委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