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英《南京條約》及附件
1.中英《南京條約》
《南京條約》***13款,其主要內容如下:
(1)割讓香港島。
(2)賠款2100萬銀元。
(3)五口通商。
(4)協定關稅。
2.中英《南京條約》附件
為了議定開口通商後的關稅稅率和其他有關問題,1843年10月,英國又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門條約》(又稱《五口通商附粘善後條款》),作為《南京條約》的附件。其主要內容如下:
(1)低關稅率。
(2)領事裁判權。
(3)片面最惠國待遇。
(4)英國人可在通商口岸租賃土地、房屋和永久居住。
二、中美《望廈條約》和中法《黃埔條約》
1.中美《望廈條約》
清政府派耆英與顧盛於1844年7月在澳門附近的望廈村簽訂。主要內容是:
(1)使美國享有英國在《南京條約》及其附件中取得的除割地、賠款外的壹切特權。
(2)美國兵船可任意進入中國各通商口岸“巡查貿易”。
(3)美國人在通商口岸“開設醫院,建立教堂”,從而便利了美國對中國進行文化侵略。
2.中法《黃埔條約》
繼美國之後,1844年10月,法國也派特使強迫清政府在停泊於黃埔的壹艘法國兵艦上簽訂了中法《黃埔條約》。《黃埔條約》使法國除享有美國在《望廈條約》中取得的壹切特權外,又增加了法國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及墳地,中國還要予以保護的條款。
三、《天津條約》
1858年6月,在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清政府被迫先後與俄國、美國、英國和法國簽訂《天津條約》。俄在條約中取得了沿海通商、內地傳教、領事裁判權和片面最惠國待遇等壹系列特權。美國也攫取了許多特權。
英法《天津條約》主要內容有:
外國公使進駐北京;增開牛莊(後改為營口)、登州(後改煙臺)、臺灣(後定為臺南)、淡水、潮州(後改為汕頭)、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英法等國人可往內地旅遊、通商、自由傳教;外國船舶可在長江各口岸往來;修改稅則,減輕商船噸稅,對英賠款銀400萬兩,對法賠款銀200萬兩。
11月,桂良等在上海又同英法美三國簽訂《通商章程善後條款》,規定:鴉片貿易合法化;中國海關由英國人“幫辦稅務”;海關對進出口貨物按照時價值百抽五征稅;洋貨運銷內地,只納按照價值2.5%的子口稅外,免征壹切內地稅。
四、中英、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10月清政府同英法在北京簽訂《北京條約》。主要內容是:承認《天津條約》完全有效;增開天津為商埠;準許英法招募華工出國;割讓九龍司地方給英國;退還以前沒收的天主教堂資產,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賠款英法軍費各增至800萬兩,恤金英國50萬兩,法國20萬兩。
這些不平等條款使中國的主權遭到進壹步破壞,中國社會的半殖民地化程度進壹步加深了。
五、《中法和約》(又稱《中法新約》)
1885正當抗法戰爭大獲全勝的時候,清政府卻於4月7日下令停戰撤兵。6月9日,李鴻章在天津與法國訂立《中法和約》(又稱《中法新約》),中法戰爭結束。和約的主要內容是:
中國承認越南是法國的保護國;中法兩國派員會同勘定中國和越南北圻邊界;同意在雲南、廣西兩省的中越邊界指定兩處開埠通商;中國今後修鐵路,應與法國商辦。從此,法國侵略勢力伸進我國雲南和廣西,大大加深了我國西南邊疆的危機。這正是:法國不勝而勝,中國不敗而敗。
六、中英《煙臺條約》與《藏印條約》《藏印續約》
1876年9月,清政府於派李鴻章與英方代表威妥瑪簽訂了中英《煙臺條約》和《入藏探路專條》。中英《煙臺條約》,除了有關“馬嘉理事件”的“撫恤”、“賠款”、“懲兇”、“道歉”等條文外,還有另外幾項重要內容:開放宜昌、蕪湖、溫州、北海四處為通商口岸;擴大領事裁判權;減免子口稅;準許英國人在內地“探路”。
《煙臺條約》簽訂後,英國壹再派人企圖入侵西藏。1890年和1893年,中英先後簽訂《藏印條約》與《藏印續約》,承認錫金歸英國保護,開放亞東為商埠,英國在亞東享有治外法權以及進口“貨物”五年不納稅等特權。從此,英國勢力伸進了西藏,這為以後進壹步侵略西藏提供了便利條件。
七、中日《馬關條約》
清政府在甲午戰爭中戰敗後,被迫於1895年4月17日在馬關簽訂《馬關條約》。《馬關條約》的主要內容有:
中國承認朝鮮完全“獨立自主”,實質是要中國承認日本對朝鮮的完全控制;中國割讓遼東半島、臺灣及所有附屬島嶼和澎湖列島給日本;賠償日本軍費白銀2億兩;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通商口岸,日船可以沿內河駛入上述各口;日本可在中國通商口岸任意設立工廠,產品運銷內地只按進口貨納稅,並準在內地設棧寄存。
《馬關條約》是日本在西方列強的支持下強加給中國的不平等條約,也是自《南京條約》以來最嚴重的喪權辱國條約。它給中國社會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危害,大大加深了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程度。
八、《辛醜條約》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被迫與俄、美、英、法、德、日、意、奧、西、比、荷等11國簽訂了喪權辱國的《辛醜條約》。《辛醜條約》***12款,另有19個附件,主要內容有:
(1)向各國賠款白銀4.5億兩,分39年還清,年息4厘,本息***計9.8億多兩,以海關稅、常關稅和鹽稅做擔保。
(2)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使館區”,允許各國派兵把守,中國人則不準居住。
(3)大沽炮臺及北京到大沽沿路的所有炮臺壹律拆除;準許各國在北京及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的12個戰略要地駐軍。
(4)要懲辦在義和團運動中和帝國主義做對的官吏,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任何反帝組織,違者處死。各省官員對所屬省內發生的反帝事件,“必須立即彈壓懲辦”,否則,該官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
(5)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首,以辦理今後對外事宜。
《辛醜條約》是帝國主義強加給中國的又壹個極其嚴重的不平等條約,標誌著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