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向涉案單位以外的上級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層報被建議單位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決定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由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制作檢察建議書後,報被建議單位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核並轉送被建議單位。
需要向下級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指令對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
需要向異地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應當征求被建議單位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意見。被建議單位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不同意見,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堅持認為應當提出檢察建議的,層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第四條 提出檢察建議,應當立足檢察職能,結合司法辦案工作,堅持嚴格依法、準確及時、必要審慎、註重實效的原則。第五條 檢察建議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壹)再審檢察建議;
(二)糾正違法檢察建議;
(三)公益訴訟檢察建議;
(四)社會治理檢察建議;
(五)其他檢察建議。第六條 檢察建議應當由檢察官辦案組或者檢察官辦理。第七條 制發檢察建議應當在統壹業務應用系統中進行,實行以院名義統壹編號、統壹簽發、全程留痕、全程監督。第二章 適用範圍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法律規定的應當再審情形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有關執法、司法機關提出糾正違法檢察建議:
(壹)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的;
(二)人民法院在執行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決定或者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不執行、怠於執行等行為,或者有其他重大隱患的;
(三)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或者執行監督案件,發現行政機關有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人民法院公正審理和執行的行為的;
(四)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監獄、社區矯正機構、強制醫療執行機構等在刑事訴訟活動中或者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決定等法律文書過程中存在普遍性、傾向性違法問題,或者有其他重大隱患,需要引起重視予以解決的;
(五)訴訟活動中其他需要以檢察建議形式糾正違法的情形。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規定的公益訴訟條件的,應當按照公益訴訟案件辦理程序向行政機關提出督促依法履職的檢察建議。第十壹條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社會治理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治理的檢察建議:
(壹)涉案單位在預防違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管理不完善,存在違法犯罪隱患,需要及時消除的;
(二)壹定時期某類違法犯罪案件多發、頻發,或者已發生的案件暴露出明顯的管理監督漏洞,需要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和改進管理監督工作的;
(三)涉及壹定群體的民間糾紛問題突出,可能導致發生群體性事件或者惡性案件,需要督促相關部門完善風險預警防範措施,加強調解疏導工作的;
(四)相關單位或者部門不依法及時履行職責,致使個人或者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存在損害危險,需要及時整改消除的;
(五)需要給予有關涉案人員、責任人員或者組織行政處罰、政務處分、行業懲戒,或者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司法責任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檢察建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