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的法人辭職,或者法人變更手續:
第壹,到所在地金融管理部門辦理備案。
《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融資擔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之日起或者變更相關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所需材料:
(壹)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經營範圍等事項。
(二)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材料如下:
(壹)《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股東會決議、股東決定由股東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三)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繳回營業執照正、副本。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條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司登記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