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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開辦費按照稅務要求在5年內攤銷,那麽是從生產經營當月還是次月開始攤銷?

九、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改變。?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壹了開辦費的核算範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範了開辦費的賬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而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壹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綜上所述,新準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新稅法下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準則壹致,即企業當期壹次性稅前扣除開辦費。

蘇州有個規定

在2009.3.27發布的蘇國稅函〔2009〕85號中對開辦費的處理又是這樣規定的:

四、對2008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開辦費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可壹次性扣除,50萬元(含)以上的在不短於三年的期限內均勻扣除。對2008年1月1日以前未攤銷完的開辦費,未攤銷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可壹次性扣除;50萬元(含)以上的按三年減去已攤銷年限後的剩余年限均勻扣除。

所以,現在最新規定不用分期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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