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推行是增值稅改革的關鍵壹步。與普通發票不同的是,它不僅具有商業憑證的功能,還需要買方通過在發票上註明稅款的方式,向賣方支付因實施扣稅而產生的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接了壹個產品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環節,保持了稅收的完整性,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以下功能:
1.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壹種商業憑證。由於稅款是基於發票扣除的,買方要向賣方繳納增值稅,所以也是完稅憑證,起到賣方納稅義務和買方進項稅的法律證明作用。
2.壹種商品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環節,都可以通過增值稅專用發票連接起來。按照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對每個環節進行征稅和抵扣,使稅款從上壹個業務環節傳遞到下壹個業務環節,直至將貨物或服務提供給最終消費者。這樣,各環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應納稅額之和,就是該貨物或服務的整體稅負。因此體現了增值稅普遍征收、稅負公平的特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