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無居所的個人,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應當就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等原因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居住滿壹年,是指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臨時出境的,不扣除天數。
前款所稱臨時離境,是指每次不超過30日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稅法第壹條第壹款、第二款所說的中國境內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的所得;中國境外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來源於中國境內:
(壹)因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財產或者其他財產取得的收入;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不滿5年的個人,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五年以上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