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由銷售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稅務機關受理銷售方申請後,根據其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二、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購買方出具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填寫的是否完整準確;
(2)審核納稅人提供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與《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對應內容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審核無誤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3.資料歸檔
註: 如果納稅人遺失了已經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和發票聯,而采購方尚未認證抵扣的,采購方持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采購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