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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企業稅務糾紛?

在處理稅務稽查糾紛過程中,對於納稅人而言,每壹個問題都必須認真研究,即對所涉及的稅務稽查糾紛問題性質的界定,是屬於逃避繳納稅款還是過失(核算錯誤);是屬於違法還是犯罪。因為納稅人偷稅與由於核算錯誤而造成的過失,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壹樣的,壹旦被確認為犯罪,情況將更糟。所以,納稅人必須認真辨識自身所存在的問題是何種性質。

充分利用法定權利解決稅務稽查糾紛

(壹)利用知情權了解有關情況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的調查機構對稅務案件進行調查取證後,對依法應當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的,應及時提出處罰建議,制作《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並送達當事人。即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檢查並對有關問題進行違法認定及處罰決定之前,納稅人對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事先知悉的權利。

納稅人在掌握有關違法行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之後,就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納稅人了解稅務案件的查處情況以後,如果發現事實不符,證據不足,依據不充分以及理由不得當等損害自身合法權益的現象存在,可以向稅務稽查人員及時提出,建議其糾正或調整。在壹定的條件下,自己出面或是請代理人與稅務機關進行交涉,如要求聽證等。

(二)利用聽證權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納稅人與稅務稽查人員的具體交涉失敗,雙方不能取得壹致意見的情況下,納稅人可以進壹步運用自己的聽證權和申辯權,把問題搞個水落石出。納稅人參與有關違章問題處理的有效途徑之壹,就是利用聽證權與稅務機關面對面的交換意見,盡可能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的權利。也就是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給當事人壹個申辯的機會。即在聽證會上,納稅人有申辯的權利、質證的權利,最後陳述的權利,以及申請對有關證據重新核實的權利。如果納稅人申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稅務機關復核後認為成立的,將對原擬定的稅務行政處罰意見進行變更。

正確使用聽證權利,有利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也利於稅務機關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但是在實踐中納稅人申請要求聽證的寥寥無幾,幾乎放棄了聽證權。《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壹條規定:行政機關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是不能成立的。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費用。第三十二條又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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