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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堵住農產品收購發票虛開漏洞

存在的問題調查發現,使用收購發票的29戶企業稅負率過低,平均稅負率為1.45%。其中,工業企業為1.65%,商貿企業為1.25%;工業企業略高於商貿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略高於私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使用量少的企業略高於使用量大的企業。總體上看,用票企業比不用票企業增值稅稅負率偏低。在現實生活中,企業直接收購農產品,耗時費力成本高,而且農戶家庭生產的農副產品壹般量少、價值低,農民壹般很少直接銷售給廠家,往往由簡單靈活、貨物周轉快、投入少、費用低的“經紀人”收購後,再銷售給生產廠家。從調查的情況分析,企業通過“經紀人”購入的農產品所占比重應大於直接從農業生產者手中收購,稅務機關難以對“經紀人”實施有效稅收管理。調查還發現,壹些企業利用收購發票自行填開、現金交易的便利,虛構收購業務,虛擬銷售者的姓名和地址,自報入庫數量,自行提高農產品的收購金額;有的還將收購人員的工資、補貼及收購時發生的運營費用、業務招待費等相關費用計入收購價格中,造成收購價格虛高;有的把收購低規格貨物按高規格貨物的價格填開,使票面金額大大高於實際支付的現金,從而達到多抵扣增值稅,虛增成本,少繳企業所得稅的目的。根據規定,收購發票必須按每壹筆收購業務逐筆開具,填寫時必須項目齊全,內容真實。而目前部分企業在收購發票的使用中經常出現項目填寫不齊、票物不符、出售人信息不全等問題,造成稅務機關難以核實,無法查驗。有的收購企業嫌逐筆給農業生產者開票既麻煩又無必要,就等到收購後,選擇壹些大戶匯總集中填開,還有的收購企業到外地進行收購時,不按規定到當地國稅機關申請領用收購發票,而是回來以後根據收購數量、收購金額補開發票,發票上農民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壹般都是編造的或冒用本地農戶的。成因分析現行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制度實行由農產品收購企業自行領購、自行開具、自行申報抵扣的“三自”使用模式,收購企業完全掌握著發票領購數量、開具發票的主動權,“如何開,開多少”全由收購企業決定;稅務機關不能及時、真實掌握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使用情況。農產品收購發票“三自”使用模式使稅務機關對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壹方面,農產品種類繁多,等級復雜,原料的包裝規格不統壹,導致稅務機關在對賬庫進行實地核對時難度極大;另壹方面,由於農產品收購量大導致稅務機關對收購的真實性進行檢查時只能采取抽查的方式進行,客觀上給不法者以可乘之機。政策建議改變農產品收購發票“三自”使用模式,將收購發票使用環節前移。稅務管理必須面對農產品收購環節存在大量“經紀人”的現實,因勢利導出臺管理辦法,考慮取消生產企業利用收購發票抵扣的辦法,而由“經紀人”向農戶開具收購發票,壹般納稅人壹律用普通發票作為收購免稅農產品扣稅憑證。這樣,壹般納稅人在購進免稅農產品時,自然要向出售者索要普通發票用於抵扣,那些小規模納稅人或“經紀人”也就不得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領取普通發票。這樣做的好處壹是可以遏制生產企業虛開抵稅的行為,二是可以防止中間環節稅收流失,三是符合現實情況,方便農民的零散銷售。借鑒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成功經驗,依托現有“金稅工程”網絡資源,由開票人即前面所說的“經紀人”及“村”將開票信息按月進行電子采集並申報主管稅務機關,農產品收購單位也按月將取得的抵扣發票信息進行電子采集並申報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將接收到的相關數據信息經市、省兩級逐級傳輸,最終到達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數據信息在傳輸過程中根據發票開具地和申報抵扣地的地屬情況分別集中在市局、省局和總局三級實現交叉稽核比對,交叉稽核比對結果由總局、省局、市局逐級反饋到基層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對稽核比對異常情況組織檢查處理,以最大限度降低企業虛開發票的機會。作者單位:遼寧省葫蘆島市連山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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