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背景
為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提供新供給的新生力量,促進經濟升級轉型,2016年,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修訂印發的通知》(國科局發[2065 438+06]32號), 以下簡稱《確定辦法》)及配套文件《關於修訂和印發的通知》(國科院[2065 438+06]195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
《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南》頒布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09〕203號,以下簡稱“203號文”)是壹個具有稅收優惠管理性質的文件,其相關內容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以實現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為此,特制定本公告。
公告的主要內容
(壹)明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優惠的期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是按納稅年度計算的,所以高新技術企業也是按年度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註明的發證時間為具體日期,不壹定是完整的納稅年度,有效期為3年。這就導致了企業享受優惠的期限與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有效期並不完全壹致。為此,公告明確,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例如,企業A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註明的發證時間為201165438+10月25日,企業A可從2016 1月起連續三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份為206544年。
按照上述原則,發證當年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到期當年應停止享受稅收優惠。但鑒於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可能仍在有效期內,極有可能繼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為保護高新技術企業利益,實現優惠政策無縫銜接,現宣布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當年內, 其企業所得稅在重新認定前可暫按15%的稅率預繳,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 例如,企業A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於2019年4月20日到期,在2019季度預繳時,企業仍可按高新技術企業稅率15%預繳。企業A在2019年底前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可在2019年度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未重新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減按25%的稅率補繳稅款。
(二)明確稅務機關日常管理的範圍、程序和回收期限。
在《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基礎上,公告進壹步明確了稅務機關的後續管理,主要有:
壹是明確後續管理範圍。《認定辦法》頒布後,對於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優惠期間是否需要滿足認定條件,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爭議較大。經與財政部、科技部溝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所稱“認定條件”是壹個相對寬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也包括享受稅收優惠期間的條件。因此,公告將稅務機關後續管理的範圍界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和享受優惠期間,統壹了管理範圍,明確了工作責任。
二是調整後續管理程序。此前,根據203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優惠條件的,可以追回高新技術企業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但不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按照認定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告對203號文件後續管理程序進行了調整,即稅務機關發現高新技術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當提交認定機構進行審核。經復核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認定機構應當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通知稅務機關追繳稅款。
三是明確恢復期。為統壹執行口徑,公告將《認定辦法》第十六條中的回收期限由“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年度起”明確為“在證書有效期內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年度起”,避免因誤解擴大回收期限,切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3)明確高新技術企業優先備案要求。
《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南》頒布後,認定條件、監督管理要求發生了變化,需要對優惠備案材料和留存材料進行適當調整,以備將來參考。公告清楚地表明了這壹點。在留存備查的信息中,涉及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領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相應收入、從業人員和科技人員、研發費用占比等相關指標的,需留存優惠年度的信息備查。
(D)明確的實施時間和趨同問題。
壹、考慮到本公告加強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管理,根據不溯及既往原則,明確本公告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二、《認定辦法》自2006年2065438+65438+10月1開始實施。但是,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郭克楊法〔2008〕172號)認定,高新技術企業仍在有效期內。在壹段時期內,不同認定方式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將同時存在,但認定條件和監督管理要求並不壹致。出於公平合理的考慮,公告明確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妥善解決新舊銜接問題。即按照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國科局172號文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203號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76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三、明確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號)。
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24號
為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郭克楊法[2016]32號) 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指引的通知》(郭克國稅發[2016]195號,以下簡稱《指引》)及相關稅收規定,現將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的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並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其企業所得稅在重新認定前,按15%的稅率預繳。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繳納相應時期的稅款。
二是對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機關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發現其不符合《認定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交認定機構進行復核。經復核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認定機構應當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並在其證書有效期內,通知稅務機關追回其自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三、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76號)的規定,將《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表》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報送稅務機關備案,並留存以下資料備查: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相應的收入數據;
5、人員和科技人員的學歷證明材料;
6.本年度及前兩個會計年度R&D費用總額及其占同期銷售收入的比例、R&D費用管理數據、R&D費用輔助賬戶、R&D費用結構明細表(具體格式見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四。本公告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10月2016 1後按《認定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本公告規定執行。2065438+2006 65438+10 1日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財政部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郭克國稅發〔2008〕17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期間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