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國稅發[2004]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市中心支行:
近期接到壹些地區反映,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納稅人需要現金退稅的,難以辦理。經研究,現將有關現金退稅問題的規定重申並明確如下:
壹、自2003年9月1日起,《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已在全國實施。為保證稅款安全和最大限度地減少現金退稅數量,對於需要辦理退付稅款(含應退利息,以下同)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各地應積極鼓勵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通過結算賬戶辦理稅款的退付。對於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開戶銀行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繳款書或發送的電子信息從納稅人儲蓄賬戶或銀行卡賬戶劃繳稅款的,發生退稅時,原則上應將稅款直接退到納稅人原繳款賬戶。
二、對確需現金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在審核批準後的3個工作日內,分納稅人逐筆填開《稅收收入退還書》,在備註欄加註“退付現金”字樣,並註明原完稅憑證號碼和納稅人有效身份證明號碼後,送當地國庫辦理退稅。
稅務機關應在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的同時,書面通知納稅人到指定銀行領取退稅款。書面通知應包括領取退稅的納稅人名稱、退稅金額、辦理退庫時《稅收收入退還書》的字號、取款的銀行名稱和地址等內容,並應在通知中註明“納稅人在收到書面通知的5個工作日後即可到取款銀行領取退稅款”、“ 到銀行領取退稅,須持本通知、原完稅憑證復印件和有效的身份證明”等告知事項。
各級財政部門、國庫和稅務機關應當本著方便納稅人的原則與當地金融機構協商確定指定銀行。各級國庫要監督辦理現金退稅的銀行,按規定及時將現金退付納稅人。
三、為嚴密退稅手續,辦理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退稅時,各地稅務機關除向國庫簽發《稅收收入退還書》外,還必須附送有關退稅審批件和原完稅憑證復印件。
各級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和國庫應從加強納稅服務,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高度,加強配合,做好現金退稅工作,確保應退稅款及時如數退給納稅人。現金退稅中出現的問題,各地要及時向上級部門反映。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
銀行現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