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舉報中心舉報。二、舉報可以采用書信、口頭、電話或者舉報人認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三、實名舉報和匿名舉報可,但實名舉報才有獎勵。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願公開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勵舉報人搭喊盡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和稅務違法事實證據。涉稅舉報要提供的證據,應當越詳細越好,包括賬冊憑證合同協議發票收據等等等等,原件復印件均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
(二)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知枝野、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搭羨印章;
(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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