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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報假發票

向稅務機關舉報假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管理制度。

上級稅務機關依法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壹條稅務機關的征管人員、稽查人員和行政復議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稅務人員與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和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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