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2. 保密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3. 申請減免稅、退稅權。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4. 陳述、申辯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做出的決定,享有陳述、申辯權。
5. 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權。
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6. 控告、檢舉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7. 要求回避權。
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8. 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但應當在納稅期內按規定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9. 延期繳納稅款權。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10. 委托代理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納稅人的義務
1.依照稅法規定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證、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並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2. 應將銀行的全部賬號報告稅務機關。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3. 納稅人必須按規定設置賬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擅自損毀。
4. 按規定使用發票和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保管發票,並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5. 納稅人必須按稅法規定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有關資料。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6. 納稅人必須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7. 納稅人有合並、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並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並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8. 納稅人要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9. 納稅人應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
10.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1.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