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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靠專利賺錢

如果專利足夠好,會有公司或企業直接聯系妳購買妳的專利。或者去拍賣場拍賣,最好的共同發明或設計是購買專利技術的股份。詳情如下:

壹、專利投資流程。

以專利入股,需要特定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專利權作為知識產權的壹種,可以通過貨幣估價作為出資形式用於企業的設立,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1.股東* * *簽署公司章程,約定各自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2、由專利權人依法委托經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辦理專利變更登記和公告手續。

3、工商註冊出具相應的評估報告、相關專家對評估報告的書面意見和評估機構的營業執照、專利轉讓手續。

4.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材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註冊證的復印件、有效狀態及其技術特征、實用價值、定價的計算依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定價協議以及其他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二、專利投資的若幹問題。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第七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投入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經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由驗資機構驗證。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擔保財產等方式作價出資。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專利權是壹種知識產權,可以作為投資入股的對象。但是,專利申請權和專利實施權是否也屬於知識產權,能否作為股東投資入股的標的,在實踐中爭議較大。

1,專利技術股份的確定。

股東設立股份公司的程序是簽訂合同,制定公司章程,確定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股東壹旦簽訂合同、章程,就受到章程的約束,必須履行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的義務。以專利技術入股必須對專利技術進行價值評估,然後由專利權人按照設立公司的合同、章程辦理專利權轉讓給被投資公司的登記和公告手續,工商登記機關依據專利權轉讓手續確定以專利技術入股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但在實踐中,有的工商登記機關不以專利轉讓登記和公告程序的完成作為專利技術入股的必備要件,而是以股東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的專利轉讓合同作為專利轉讓的依據,有的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作為專利技術入股程序的依據,容易引起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的爭議。

第壹,專利申請權能否成為股東出資的客體?

專利申請權是指有權申請專利的人請求專利局授予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權利。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申請權是可以轉讓的,並且規定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必須經過專利局登記和公告才能生效。這說明專利申請權是壹項具有財產內容的可轉讓的民事權利,登記和公告是使無形發明創造公開的要件。因此,這也是必要的。但是,無論法律是否允許這樣做,我們都應該界定專利申請權的法律性質,然後才能得出結論。

1.專利申請權不是知識產權。

專利申請權的客體是發明創造,而以發明創造為客體的知識產權權利只是專利權。專利權與專利申請權的根本區別在於,專利權必須經過專利局審查,符合專利技術條件的發明創造才被賦予專有實施權,而專利申請權只是專利申請人向專利局申請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主觀願望。專利申請權客體所指向的發明創造不具有專有權,專利權人不能基於專利申請權排除他人對其發明創造的使用權。只有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經過專利局實質審查後才能享有臨時保護權,因此專利申請權不具有知識產權的性質。

2.專利申請權不同於非專利技術。

非專利技術以專利以外的方式實現其無形資產價值,其重要特征是以技術秘密的自我保全為保護方式,而法律對已經履行保密義務的人給予必要的保護,以制止非法竊取技術秘密的行為。專利申請權以公共技術為基礎,目的是通過專利授權獲得實施某項技術的壟斷權。因此,雖然專利申請階段的技術也處於非專利技術狀態,但兩者的保護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因此,申請專利的權利不屬於非專利技術的範疇。但是,在專利申請權公布之前,專利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可以轉化為非專利技術。

3.專利申請權是專利期待權。

專利申請權是申請人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後授予專利的可能性;即能否取得專利權取決於專利局是否授權。如果得到專利局的授權,申請專利的權利就轉化為專利權,期待權就成為壹項既定的權利。如果沒有授權,專利申請權所指向的技術就沒有財產價值。因此,專利申請權是壹種期待發明被授予專利權的權利,這種權利不能作為出資的客體。

第二,專利使用權是否可以作為股東出資的標的。

專利實施權是由專利權衍生而來的壹種權利,是指專利權人通過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將專利實施權轉讓給他人,他人享有實施該專利的權利。通常,被許可人要支付對價才能獲得專利使用權。正是因為專利利用權具有被專利權人轉讓給他人的特性,與專利利用權分享股份比與專利權分享股份更簡單。因此,以專利使用權作為資本進行入股已經成為壹種較為普遍的經濟現象。

以專利實施權入股有幾個顯著的特點:

(1)股東和專利權人是壹樣的。如果專利權人發生變化,股東也會發生變化。

(2)股東保留專利權,在企業成立時將專利實施權作為註冊資本轉讓給被投資企業。股東有維護專利權的義務。

(三)股東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轉讓專利實施權,專利實施權的內容在合同中約定。可以通過壹般許可的方式約定專利實施權,也可以通過獨占許可的方式確定專利實施權的內容,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指向的專利實施權的轉讓不需要登記和公告。

(4)專利權人可以就專利實施權的轉讓收取費用,該費用應當作為股份收取,以取得股東權利。

(5)專利利用權不具有直接排除他人侵權的效力,其權益只能由專利權人即股東行使損害賠償權來實現。由於專利實施權的可操作性,也被理解為專利技術。因此,其正當性毋庸置疑,但專利實施權成為股東出資入股的對象存在很大的法律瑕疵。

首先,專利實施權不是知識產權,而是以專利權為標的的債權,以該債權作為股東出資入股的標的沒有法律依據。知識產權是對世界的權利,根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沒有他人幫助的情況下直接實施自己的權利。對於他人的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基於知識產權直接提起侵權訴訟。專利實施權是壹項人權,即專利實施權的義務人為專利權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僅對專利權人和專利實施被許可人具有約束力。當他人存在生產、銷售專利產品的侵權行為時,只有專利權人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專利權人只能依據許可合同行使連帶損害賠償請求權。專利權是壹種支配權。專利權人可以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形式直接實施該專利技術,或者處置該專利技術,或者轉讓給他人,或者允許他人實施該專利技術,而專利權人只能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自己實施該專利技術,而不能處置該專利技術。可見,專利實施權在性質上屬於債權,即以專利為客體、以專利實施範圍為內容的債權,該債權不能作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入股的對象。

其次,以專利實施權出資入股的法律後果與公司法的規定相沖突,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壹,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股份必須經其他股東同意,而專利權人以專利實施權入股,由於是合同行為,合同轉讓的專利實施權不作為公示方式進行登記和公告,因此, 如果專利權人轉讓其專利權,新專利權人可能並不知道該專利的實施權已經成為股東,這將導致新專利權人與擁有該專利實施權的被投資公司之間的利益沖突。 解決這種沖突的結果必然與法律相抵觸。如果受讓專利權人以股東身份自然置換該專利權的轉讓,將違反《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必須經其他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股權的規定。如果允許原專利權人繼續享有股東權利,專利實施權將脫離專利權而存在,這與專利法相矛盾。

第二,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可以與他人簽訂多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這可能導致同壹專利的實施權多次投入不同企業的情況,如果專利權人擔任董事或者經理職務,將違反公司法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同業競爭的規定。此外,專利利用權的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即專利利用權設定越多,其價值越低,限制專利權人設定專利利用權的條款僅具有合同效力,不具有排他效力。即使約定專利權人對專利實施權采取獨占許可,壹旦專利權人違反約定,濫設專利實施權,也只能追究專利權人的違約責任,而不能制止善意取得專利實施權的其他專利實施行為,難以有效保護被投資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三,專利利用權是壹種依附於專利權的權利,因為專利利用權屬於債權性質。專利權人壹旦消滅,專利實施權自然回歸專利權人。因此,專利使用權壹旦投入被投資公司,公司因破產或解散而清算,就會形成專利使用權不能成為清算財產,對公司債權人和其他股東產生不利的法律後果,而已投入專利使用權的股東則收回了專利使用權。這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三、專利技術入股後的利益價值變化。

專利技術是壹種無形財產,必須結合其生產要素才能體現其價值,而生產要素的比重是壹個變量,因此專利技術的價值評估具有很大的靈活性,往往會被高估或低估。對於被高估的專利,我國公司法規定由繳納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當專利權的價值被低估時,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解決:

壹是通過擴大擁有專利技術股東的持股比例來調整利益關系;

二是在不擴大專利技術股東持股比例的情況下,其他股東增加投資擴大生產規模,使專利技術股東獲得相應的利益。

四、專利權入股的納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以專利權投資入股、轉讓專利技術所有權取得股份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621號),自然人以自有專利技術投資入股取得的股權所得,應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

(壹)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者入股,參與受贈方的利潤分配,* * *帶有技術風險,不征收營業稅。

(2)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第九條與本文件不壹致的規定,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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