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站在稅法的角度看未來有沒有負債,就是未來能不能往費用裏記,如果可以往費用裏記就是沒有負債,負債的計稅基礎就是0。 會計上對於預計負債,按照最佳估計數確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按照稅法規定,與預計負債相關的費用多在實際發生時稅前扣除,該類負債的計稅基礎為0,形成會計上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就是為了確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和遞延所得稅而出現的概念,那麽對於負債來說,它的計稅基礎也是為了這個作用的,而且只是幾種特殊的情況才會用到,這樣妳就能讓理解為什麽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倒擠得(賬面價值-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