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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兼職經營」和「混合銷售」,在稅務籌劃中如何處理?

“兼營”是指納稅人從事貨物的生產和銷售。

銷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更換服務以及從事服務性業務。前者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後者

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的。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納稅人不僅涉及貨物,

還涉及服務性勞動。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有兩類經營項目:商品和服務服務。它

兩者的區別:兼營強調兩類經營項目都客觀存在於同壹納稅人的經營過程中。

而不壹定發生在同壹銷售行為中;混合銷售強調,就壹種銷售行為而言,有兩種類型。

商業項目都是同時發生的。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兼職活動應單獨核算和納稅。即屬於商品的生產和銷售或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屬於提供勞務服務的,應繳納營業稅。正確

不能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應當壹並繳納增值稅,按照增值稅稅率計算納稅。分鐘

其他核算要註意:對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是單獨核算銷售額;壹般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除了單獨核算銷售額外,還需要對外購貨物進行修理或加工用於營業稅的項目。

勞務進項稅單獨列示,不能抵扣。對於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需要轉出。

數數。

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原則是:只能繳納壹種稅,不能單獨繳納,即不是增值稅。

就是交營業稅。根據現行稅法,適用的稅種主要按主營業務劃分,以行業或

商業(指商品的生產、批發或零售),其提供的勞務服務金額視為商品銷售額。

同時繳納增值稅;主要在服務業,其商品的銷售被視為提供服務的勞務。

營業稅。對於以服務業為主的行業,如果單個機構經營商品,單獨核算,單個機構就會混著賣。

增值稅應當按照銷售的勞務服務金額隨貨物壹並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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