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因此,被派遣人員是勞務派遣企業的“人”,而不是用人單位的人。白話理解,就是勞務派遣公司花費成本費用養活員工,將員工派出去工作,掙得是“人”的錢。相對的,人力資源外包,掙的是“幹活”的錢。
2、人力資源外包
人力資源外包,簡稱HRO.指企業根據需要將某壹項或幾項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或職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業或組織進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實現效率最大化。
人力資源外包屬於勞務外包的壹種,與勞務派遣有本質的區別。
簡單理解,本應由客戶人力資源部門做的工作,比如招聘員工,培訓員工,發放工資社保公積金等,但將這些工作外包給第三方,人力資源外包企業掙的是服務費用,其性質屬於經紀代理服務。
二、銷售額計算方式不同
1、勞務派遣: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為計稅銷售額。
說明:社保公積金,是勞務派遣公司以自己企業名義為員工辦理登記並繳納;
勞務派遣是從銷售額中扣除上述項目,即所謂的“差額征收”政策。
2、人力資源外包: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說明:社保公積金,是發包企業以自己名義為員工辦理社保公積金登記,但由人力資源外包企業代為發放。
人力資源外包銷售額中不包括上述項目,即其本身不構成銷售額。工資和社保公積金等是客戶負擔,人力資源外包企業僅僅是代為繳納,所以其並不構成銷售額。所以,人力資源外包,不存在銷售額差額征收政策。
類似於融資性售後回租的銷售額的政策,銷售額是“不包括”本金,而不是“扣除”本金。
三、勞務派遣和人力資源外包的稅務政策
1、勞務派遣稅務政策
47號公告規定,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於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並為其工作的服務。”
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
勞務派遣,按照36號文件的人力資源服務計征增值稅。
註意:36號文中對於人力資源服務的定義,“人力資源服務,是指提供公***就業、勞務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勞動力外包等服務的業務活動”,其中的勞動力外包,並不是指47號公告所述的人力資源外包。
差額征稅總結:
壹般納稅人選擇差額征稅,5%征收率;
小規模差額征稅,5%征收率;
非差額征稅總結:
壹般納稅人全額按照適用稅率6%;
小規模納稅人全額按照征收率3%.
2、人力資源外包稅務政策
47號公告規定,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壹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人力資源外包,屬於36號文的經紀代理服務。
總結:
壹般納稅人可選擇簡易計稅5%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3%征收率
註意,其銷售額中均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四、總結
從上分析,勞務派遣企業是派遣“自己”的人,在用工單位工作,掙得是人的錢;人力資源外包企業是承攬客戶單位的部分工作,掙得是“活”的錢,兩者概念不同,適用稅務政策不同,前者按照人力資源服務,後者按照經紀代理服務。前者可以選擇銷售額差額征稅,後者無銷售額差額征稅,因其銷售額中本身就不含代為繳納的工資社保公積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