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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不超過12個月的連續經營期內累計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第四條?年應稅銷售額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以及新開業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對同時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為其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壹)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賬簿,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準確的稅務信息。
第五條?下列納稅人不申請壹般納稅人資格:
(壹)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個人;
(二)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非企業單位;
(3)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且不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企業。"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幹規定意見澄清的通知》(國[2065 438+00]139號),“1 .《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檢驗後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後銷售額、稅務機關開具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審計和納稅評估調整後的銷售額計入納稅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納稅期間的銷售額。
二。確定方法第三條所稱經營期,是指納稅人存續期間的連續經營期,包括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
三。識別方法第五條第(壹)項所稱其他個人,是指自然人。
四。認定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稱非企業單位,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
動詞 (verb的縮寫)確定方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非經常從事應稅活動的企業,是指非增值稅納稅人;不經常發生的應稅行為是指偶爾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壹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壹)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年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含,下同)以下的納稅人;
(二)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80萬元的。
本條第壹款所稱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生產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年應稅銷售額的50%以上。"
第四,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三條?納稅人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應稅服務增值稅年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壹般納稅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
其他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個人,不屬於壹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附件2:《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1。試點納稅人相關政策【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
(五)壹般納稅人資格。
試點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含)。
動詞 (verb的縮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有關事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75號):“二。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營改增試點實施(以下簡稱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試點納稅人在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折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不超過12個月應稅服務總營業額÷(1+3%)。
根據現行營業稅規定,對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的應稅服務營業額,按照扣除前的營業額計算。
三、試點實施前,已取得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並提供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無需重新申請認定,主管稅務機關應制作並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四、試點實施前,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如果符合相關要求,也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
五、試點實施前,試點納稅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可由省級國家稅務局根據本公告及預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六、試點實施後,符合條件的試點納稅人應按照《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第二十二條)及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照營改增有關規定,在確定銷售額時可以抵扣差額的試點納稅人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照抵扣前的銷售額計算。
七、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勞務,應稅貨物和勞務銷售額與應稅勞務銷售額分別計算,分別適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標準。
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勞務且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