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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認無實繳出資的股權轉讓原值

您好,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7號發布的《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對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做了相應的規定。

第十壹條規定,無正當理由申報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第十二條規定,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應當認定為股權轉讓收益明顯偏低。第十四條規定,需要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依次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了“以現金出資取得的股權,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與取得該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等六種確認個人轉讓股權原值的方法。

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在稅務總局67號公告第十四條規定的依次核定股權轉讓所得的三種方法中,第壹序列為凈資產核定法,即按照每股凈資產或凈資產中對應於股權的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所得。

關於取得的股權的原值,稅務總局67號公告第十五條規定,以現金出資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所得應根據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則確定。轉讓方因股權轉讓在轉讓當期或後續期間以各種形式和名義取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及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均為股權轉讓所得。同時,現行稅收政策對違反公平交易原則或不配合稅收管理的納稅人提供了稅收保護措施,即股權轉讓所得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的審批方式核定。

遵循計稅基礎關聯原則,應根據納稅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確認取得股權的原值。特殊情況下,按照增加額或原持有人股權原值或稅務機關批準的轉讓方前次股權轉讓收入確認。從而使整個中轉環節前後銜接,避免重復征稅。

實行認購登記制後,轉讓股份的原值按照股東轉讓的股份與其所認購的全部股份的比例與實際出資額的乘積計算。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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