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的建立方式。
子公司由公司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並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出資方式的要求。總公司向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屬於設立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獨立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的獨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分支機構沒有法人資格、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3.不同的控制方式。
母公司壹般不直接控制子公司,而是通過任免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其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的人員、業務和財產由總公司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有不同的方式。
子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由於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財務上與總公司統壹。因此,總公司負責清償其經營債務,即總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分公司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5.獲得的營業執照不壹樣。
子公司領取帶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上面有“負責人”字樣。
6.不同的產品包裝標簽。
子公司必須在其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明其名稱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標明自己的名稱和住所,也可以同時標明總公司的名稱和住所,也可以只標明總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分公司需要做會計和報稅嗎?
1,稅務登記等。,稅務登記證要和營業執照壹起,分公司也要辦理稅務登記證,並且要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天內辦理。
是否應該征收國稅,取決於妳的企業所得稅是國稅征收還是地稅征收:如果是國稅,就應該征收國稅;地稅的話,要看經營項目。如果營業稅是主體稅種,就只辦理地稅。如果增值稅是主體稅,就辦理國稅。
2、申報稅,視稅而定。
營業稅在勞務發生地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申報;由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工資的機構代扣代繳。
補充:
1,是否獨立核算由總行決定,主要有三點:壹是是否獨立開設銀行賬戶;二是是否獨立記賬;第三是是否自負盈虧。
2.目前來看,做不做獨立核算都無所謂。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應合並繳納,地方繳納(營業稅)應合並繳納,地方繳納可合並繳納(個人所得稅),尚未審批。
3.設立分公司有什麽好處?
1,事業編制。
(1)分支機構壹般操作簡單,財務核算體系要求相對簡單;
(2)分公司承擔的成本可能小於子公司;
(3)分支機構設立相對簡單,成本相對較低;
(4)由於總行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調整對分行的註資,經營風險相對較小;
(5)在投資限額方面,原則上不限制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資。
2.稅收。
(1)分支機構不是獨立法人的,流轉稅在所在地繳納,利潤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在經營初期,分支機構往往會出現虧損,但由於與總公司“合並報表”,其虧損正好可以抵消總公司的利潤,減緩應納稅所得額,減輕稅負;
(2)分支機構交付給總機構的利潤通常不需要繳納預扣稅;
(3)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不涉及所有權的變更,因此不需要納稅。
以上為您詳細介紹了如何證明總公司與分公司的關系。綜上所述,我提醒妳,其實對於總公司和分公司的關系,妳可以去工商局查壹下分公司註冊時提交的材料。如:是否有主管單位,註冊資金來源,法定代表人的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