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方法:信息報送法
第二十條納稅人可以通過遠程繳稅、電子或紙質報表等方式向扣繳義務人或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壹條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選擇由扣繳義務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納稅人通過遠程納稅終端選擇扣繳義務人並提交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根據收到的扣除信息進行扣除。
(2)納稅人通過填寫電子版或紙質版扣繳信息表直接向扣繳義務人提交信息的,由扣繳義務人將相關信息導入或錄入扣繳軟件,在次月辦理扣繳申報時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扣除信息表》壹式兩份,由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字(蓋章)後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辦理匯算清繳申報時選擇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可以通過遠程納稅終端報送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向匯繳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電子或紙質扣除信息表(壹式兩份)。提交電子抵扣信息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並打印,經納稅人簽字後,壹份由納稅人留存備查,壹份由稅務機關留存;提交紙質抵扣信息表的,壹份返還納稅人備查,壹份經納稅人簽字、主管稅務機關驗收簽字後,由稅務機關留存。
第二十三條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勵和引導納稅人通過遠程稅務終端報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