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軟件產品管理,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以下簡稱《產業政策》),制定本辦法。
軟件產品登記在2000年由中華人民***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出臺,屬於部門規章。
為推動我國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增強信息產業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帶動傳統產業改造和產品升級換代,進壹步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2000年6月24日,發布18號文件——《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
政策目標:
1、通過政策引導,鼓勵資金、人才等資源投向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進壹步促進我國信息產業快速發展,力爭到2010年使我國軟件產業研究開發和生產能力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並使我國集成電路產業成為世界主要開發和生產基地之壹。
2、鼓勵國內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努力開拓兩個市場。經過5到10年的努力,國產軟件產品能夠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並有大量出口;國產集成電路產品能夠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並有壹定數量的出口,同時進壹步縮小與發達國家在開發和生產技術上的差距。
稅收政策:
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件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創辦軟件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同確定。
對軟件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的外,均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軟件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