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8]51號規定:“1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0+0日起執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實施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9〕202號),《4。軟件生產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軟件生產企業發生的職工培訓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軟件生產企業應當在職工教育經費中準確劃分職工培訓費用,不能準確劃分的余額和準確劃分後的職工培訓費用從職工教育經費中扣除,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扣除。"
4.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應當單獨核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