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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合壹後如何辦理企業銀行賬戶年檢?

單位銀行賬戶年檢。

銀行對公司銀行賬戶的年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但不限於:

1.要求存款人提交開戶證明;

2.與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對;

3.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驗證;

4.對客戶進行回訪或實地考察;

5.通過政府或其相關職能部門的官方網站查詢;

6 .審核貸款文件和其他方式。

銀行應當保存賬戶年檢的紙質或電子記錄和資料。

(壹)辦理人民幣單位銀行賬戶業務提供的證明文件。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為企業客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應當區分實行“三證合壹”的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未納入“三證合壹”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其他組織),要求其提供真實有效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1.新辦營業執照(含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改革過渡期使用的“壹照三號”、“壹照壹號”營業執照)的企業,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不需要提供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持有電子營業執照的,由配備電子營業執照識別設備的銀行辦理,並留存電子營業執照復印件。

改革過渡期內,企業憑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銀行仍執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及相關規定。企業持有過期的舊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銀行應要求其在辦理銀行賬戶業務前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換發新的營業執照。

2.個體工商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銀行應當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

3.其他機構辦理銀行賬戶業務時,仍應遵循《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

(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相關信息錄入規則。

1.持有加載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進入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賬戶管理系統)時,在工商營業執照、國家稅務登記證號等字段錄入18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和地方稅務登記證號。;在“組織機構代碼”欄位輸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第9-17位實體標識碼。

2.改革過渡期內,銀行應按照當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代碼拆分為營業執照號、稅務登記證號和組織機構代碼,分別錄入賬戶管理系統的相應字段。

3.個體工商戶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銀行進入賬戶管理系統時,《工商營業執照》將錄入註冊號15個體工商戶;“國稅登記證號”和“地稅登記證號”錄入稅務登記證號。不要求輸入組織代碼。

4.其他機構辦理銀行賬戶業務的,銀行仍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業務辦理辦法》(銀辦發〔2007〕74號)及相關規定,錄入賬戶管理系統相關要素。

(3)銀行賬戶信息的變更和註銷。

1.已開立銀行賬戶的企業,應當在換發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後,及時在開戶銀行變更銀行賬戶信息。銀行通過日常業務和年檢發現賬戶管理系統信息與企業現有許可信息不壹致的,應當及時通知企業盡快變更銀行賬戶信息。

2.銀行在辦理銷戶業務時,如發現賬戶管理系統信息與企業現有許可信息不壹致,應要求企業變更銀行賬戶信息後再營銷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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