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子的采伐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第三十條公益林、天然闊葉林,只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風景名勝區和革命紀念地的樹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沖區的樹木,禁止采伐。
禁止采伐容易造成水土流失或者采伐後難以恢復植被的陡坡和危坡上的樹木。
第三十壹條采伐應當依法申請采伐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但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後歸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審批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發放超過年采伐限額的采伐許可證。發放采伐許可證時,應當批準采伐的目的、地點、樹種、林況、面積、蓄積、采伐方法和更新措施。
第三十二條采伐跡地、火燒跡地和森林病蟲害發生地應當在當年或者最遲次年進行恢復。
對在公益林采伐跡地、火燒跡地和采伐跡地完成退耕還林的,給予適當造林補貼。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發放采伐許可證:
(壹)未取得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或者權屬有爭議的;(二)未完成上壹年度采伐跡地、火燒跡地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地更新造林任務的;(三)無作業設計的公益林和天然闊葉林的撫育更新;(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樹木。
第三十四條林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維護林農的利益,減輕林農的負擔。除國家規定的稅收和國家、省人民政府收取的費用外,不得向林農收取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木材市場的設立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和保護資源的原則。林業、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密切配合,做好木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在林區縣經營、加工木材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按照法定程序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禁止利用天然闊葉林燒炭。限制利用天然闊葉林生產人造板和食用菌。
第三十六條運輸木材或者林木出縣、出省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木材運輸單據應隨貨同行。沒有木材運輸證的,鐵路、公路、航運等部門和個人不得承運。
凡在本縣運輸木材或采挖樹木者,應持有合法來源證明。
第三十七條申領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交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檢疫證明以及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核發木材運輸證。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需辦理木材運輸證件手續:
(壹)居民自用的家具;
(2)從國外進口的木材,證件齊全;
(三)個人攜帶的零星小木制品;
(四)再生商品包裝用木板;
(五)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木材檢查站和木材運輸稽查隊應當依法對運輸的木材和采挖的林木進行檢查。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設立或撤銷木材檢查站和木材運輸稽查大隊。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木材檢查站和木材運輸稽查大隊對違反木材運輸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根據取得的證據,經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暫扣涉嫌盜伐、濫伐、非法收購、運輸木材或者盜掘的林木的人員。
扣留期限不得超過七日。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第六章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爭議的解決第四十壹條森林、林木、林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和個人所有的林木除外。
第四十二條農村居民在房屋前屋後(以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為準)、自留地、自留山和集體經濟組織指定的場所種植的樹木,城鎮居民在自己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
自願種植的樹木歸林地所有權單位所有;另有協議或者合同的,按照協議或者合同確定林木所有權。
合作種植的林木歸合作者所有。
第四十三條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的確認,以林業“定案”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規定頒發的權屬證書為依據。林業權屬尚未確定或者權屬確定有錯誤的,以土改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書或者有關部門保存的土地清冊為準。應確認所有權的合法變更。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查實,原發證機關應當註銷其核發的林權證書:
(壹)出具證明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壹方當事人隱匿、毀滅有關證據的;
(二)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發證時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布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土地改革中重復分配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經營管理、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協商解決。經協商解決的,應當出具權屬證明予以確認;協商不成的,森林、林木、林地按雙方自然地形劃分;新造的人工林在權屬確定前屬於造林方的,權屬確定後造林方的樹木需要在其他林地上繼續生長的,林木收益由造林方和林地所有者按比例分成。
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或者土地證書記載的四區面積不壹致的,以四區面積為準。四錄地貌,以最近的地貌為界;四區所記載的地貌、地物不能確定的,由有行政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根據土地改革後的演變和管理狀況酌情劃定。
土改期間森林、林木、林地權屬尚未確定,土改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劃撥給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屬於國家所有。
有爭議的無證林地屬於國家所有,但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為集體所有的零星林地除外。人工林歸造林方所有;天然林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土地改革後的演變和經營狀況確定。
第四十六條公社改造前屬於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的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合作化前屬於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屬於國家所有;公社後轉入全民所有制單位的,有協議或待遇的,應予以確認。
從土改到合作化過程中因搬遷、結婚等原因而攜帶或者贈與的森林、林木、林地,歸受贈人集體所有;合作改造後自帶或捐贈的,其所有權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生效前,林地所有者中非林地所有者種植的林木,按照比例分配給造林者和林地所有者;本條例生效後,擅自在林地所有權方種植的林木,無償歸林地所有權方所有。
第四十八條縣內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跨市、縣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雙方的上壹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第四十九條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在爭議解決前應當保持現狀。任何壹方不得進入爭議地區砍伐樹木或者從事其他與林木有關的活動,有關人民政府不得發放權屬證書。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處理山林糾紛的領導。負責處理山林糾紛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職權處理山林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