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本身的辦公用地、公務用地和生活用地。
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並由國家撥付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2.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公務用地和生活用地。
由國家財政部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但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廟包括寺、廟、宮觀、教堂等各種宗教活動場所;自用的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寺廟內的宗教人員的生活用地。
(2)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參觀遊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於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但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和生活、辦公用地。
6.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以縣以上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從使用之日起免稅10年。
7.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8.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9.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社會福利生產企業用地。
10.杏林區(不含工業區)、集美區(不含建制鎮)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的用地。
11.房管部門在房租未調整到商品房租前,所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12.火電廠廠區圍墻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
13.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除生產、辦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
14.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
15.兼有發電的水利設施用地,可比照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16.民航機場飛行區(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機坪、安全帶、夜航燈光區)用地;場內外通訊導航設施用地和飛行區四周排水防洪設施用地;機場場外道路用地。
17.國營華僑農(林)場、工廠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在1989年12月31日前暫免繳土地使用稅。二、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在上級未明文規定前,對下列能源、交通行業的用地和個別單位的用地,暫免繳土地使用稅:
1.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月臺、裝卸貨場用地。
鐵路線路包括鐵路輔助支線(如上水上煤支線、停車檢修支線等)和廠、段、場所專用支線。
2.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築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副業企業和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自開征之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免繳土地使用稅。
3.在港區範圍內的碼頭用地(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其他非房屋建築用地(如船塢、煤臺、水塔、水井、蓄水池、停車棚等),堆貨場用地及壹般空地、道路等。
4.石油生產經營企業在單位範圍以外的輸油、輸汽管及其地面輔助設施用地。
5.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的石油庫庫區以外的安全範圍區用地。
石油庫是指專門從事石油生產、經營企業儲存原油、汽油、柴油、噴氣燃料、溶劑油、潤滑油和重油等整裝、散裝油品的獨立倉庫或設施。
6.公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
7.按照《廈門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通過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8.利用地下人防設施(不包括樓房的地下室),作營業場所的用地。
9.工商管理部門設置的集市貿易市場用地,在1990年底前免繳土地使用稅。
10.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宿舍用地,可比照事業單位生活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