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廈門市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廈門市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使用效益,促進鄉鎮企業持續、高效、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由按規定設立的管理機構管理。第三條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來源:

(壹)市財政安排的資金;

(二)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占用費和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在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企業和農民自願提供的資金。第四條市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專項用於扶持本市鄉鎮企業發展,其使用範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的規定。

在財政部門設立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專用賬戶,專用於基金的收支。第五條市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使用遵循優先投放、有償使用、到期回收、循環使用的原則。第六條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重點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譽好、效益高、市場前景廣闊的骨幹鄉鎮企業和企業集團。優先發展創匯大戶、農副產品深加工企業和高科技鄉鎮企業。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資產負債率低於50%的本市鄉鎮企業,可以申請借用市鄉鎮企業發展基金:

(壹)列入市級重點扶持的;

(二)主要生產技術或產品屬於高新技術;

(三)上壹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萬元;

(4)去年出口創匯超過1萬美元;

(5)年納稅額50萬元以上。第八條鄉鎮企業申請貸款,應向市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借款企業的基本情況和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效益預測報告;

(二)有資質的會計(審計)事務所提供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和申請貸款時的上期財務報告;

(3)上壹年度納稅總額證明;

(4)抵押物、質物清單,有權處分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或保證人同意擔保的有關文件。第九條市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管理機構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並依法辦理相關擔保手續。第十條借用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占用費。

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第十壹條借款企業應當按期償還鄉鎮企業發展基金貸款,逾期不還的,依法追究違約責任。第十二條市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借款企業資金使用的監督,發現資金使用不當的,應立即停止撥付資金或收回貸款。第十三條市審計部門應當對市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第十四條市鄉鎮企業發展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汙受賄的,按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如何做好新時期的紀檢監察幹部
  • 下一篇:山西退休人員怎麽在手機上年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