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外墻裝飾,是指在建築外圍結構表面粘貼、塗刷或者安裝裝飾材料。第四條建築外墻裝飾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節能、環保的原則。第五,推廣使用飾面與墻體壹體化的新型節能外墻體系。
建築外墻裝飾標準和材料的選擇應與建築的性質、功能、標準和環境相適應。第六條建築外墻設計應當充分考慮外墻裝飾的內容和需要。已建成的建築外墻不得隨意增加影響建築外觀和周圍環境、增加原設計以外的荷載等不安全因素。第七條建築管理責任人應當定期檢查、清洗、維護建築外墻裝飾,按時檢查、更換有保質期的材料和裝飾物,及時加固或者拆除有危險標誌的建築外墻裝飾。第八條廈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築外墻裝飾進行監督管理。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各自管理權限內的建築外墻裝飾監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建築外墻裝飾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外墻飾面第九條粉刷飾面的建築外墻應當定期刷新,刷新周期為5-7年。
塗料應符合控制有毒有害成分的標準。
限制使用子彈塗層和塑料噴塗飾面。第十條建築物外墻采用飾面材料裝飾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飾面材料脫落。
建築物外墻高度距地面24米至50米的,限制使用瓷磚;建築外墻高出地面50米以上時,禁止使用飾面磚。第十壹條限制使用水泥砂漿為建築外墻現場粘貼石板飾面。現場確需用水泥砂漿粘貼石板的,應有可靠的埋設措施,石板墻離地面的高度不應大於10米。第十二條單向尺寸大於5厘米的瓦(石)面外墻下有出入口、通道或人員活動場地的,場地上方必須設置遮擋構件。屏蔽構件從墻壁表面伸出的長度應大於墻壁高度的1/20,且不小於1.2m..屏蔽構件應該具有抵抗從上方落下的物體的沖擊的強度。第三章墻板和幕墻第十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幕墻,是指由承重構件和外墻裝飾板組成的建築圍護結構。
推廣使用鋼筋混凝土墻板和金屬幕墻,限制使用玻璃幕墻和石板幕墻。
采用玻璃幕墻、石板幕墻、金屬幕墻、復合幕墻作為建築外墻或者鋼筋混凝土板的,其設計、制作、安裝方案應當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進行技術論證,並按規定報建。
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城市重要地區和地段的建築使用的幕墻玻璃面積,不得超過外墻建築面積的40%。
幕墻玻璃必須使用安全玻璃。第十四條對周圍環境會造成光汙染的玻璃幕墻或者金屬幕墻應當使用低輻射鍍膜玻璃或者非拋光金屬板,不得使用鏡面玻璃或者拋光金屬板。第十五條玻璃幕墻或石板幕墻下部設有出入口、通道或供人活動的場地,場地上方應設置保證人員安全的遮擋構件。第十六條建築幕墻或鋼筋混凝土墻板應通過預埋件與建築主體結構連接。建築物外墻上使用的預埋件應為不銹鋼件、熱鍍鋅鐵件或其他不銹金屬件。嚴禁使用膨脹螺栓和易生銹的連接件等非預埋件。
玻璃幕墻用結構膠必須是國家經貿部門認可的產品,並應在產品有效期內使用,同時應有產品保險期的質量證明。第十七條建築幕墻應當根據建築特點和幕墻材料特性定期清洗和維護。玻璃幕墻每年至少應清洗壹次。第四章空調設備第十八條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外墻需要安裝空調設備的,應當設計空調設備的位置。第十九條在建築物外墻設置或者預留空調設備位置時,應當同時考慮設備、排水、供電、機座等內容的安裝維護及其對建築物外觀、環境和市容的影響。第二十條城市道路兩側建築物外墻和新建住宅區未設置或預留空調設備位置的空調設備,應當安裝在符合市容要求的統壹位置。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的統壹位置安裝空調。第二十壹條安裝空調設備不得占用人行道。
禁止在建築物的走道、樓梯、出口等部位安裝空調設備。
沿道路兩側建築物外墻或人員活動場所安裝的空調設備,其支架底部距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