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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企業稅外負擔實行登記制度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規範對企業的收費、贊助、集資行為,制止向企業亂收費、亂攤派現象,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輕企業的負擔,根據《中***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國家計委、監察部關於試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企業稅外負擔登記的範圍包括:對企業的收費、贊助、集資、攤派等。第四條 企業稅外負擔登記制度采取登記卡形式實施。登記卡由企業持有,並負責填寫登記。填寫登記的內容為收費單位、項目、標準、金額、文件依據、票據種類及編號,企業領導和交付人員簽章等。第五條 市物價管理部門負責全市企業稅外負擔登記管理的組織實施和協調工作。第六條 企業稅外負擔登記卡,由市物價管理部門負責統壹印制,免費發放,並建立發放、查驗、存檔等制度。每年召開壹次管理聯席會議,向參與管理的部門通報登記卡的實施情況,並研究企業稅外負擔登記制度的管理工作。第七條 全市所有單位凡對企業的各種收費、贊助、集資、攤派等,必須以有效的文件為依據,開具市財政、稅務部門統壹規定的專用票據。凡是沒有文件依據的、或是持無效文件作為文件依據的、或是不使用財政、稅務部門統壹規定的專用票據的,企業有權拒付。第八條 全市各企業應按規定建立稅外負擔登記制度,指定領導和專門人員負責本企業稅外負擔登記制度的管理工作,分管領導和專門人員應認真負責地做好稅外負擔登記管理工作,建立起領卡、保存、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企業於每年十二月份,將全年的稅外負擔登記情況(壹式兩份)報送物價部門(其中壹份經物價部門審核後,退還企業存檔),出現特殊情況及時報告。第九條 企業應增強自我保護能力,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亂收費、贊助、集資、攤派有權抵制,並可向監督管理機關投訴、舉報。第十條 企業向收費單位所交的收費、贊助、集資、攤派等費用,必須實行登記。審計、稅務部門在對企業審計或檢查稅收時,對未納入企業稅外負擔登記管理或對未取得財政部門及稅務部門統壹規定的專用票據的稅外負擔,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第十壹條 物價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稅外負擔登記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凡發現收費單位持無效的收費依據向企業收費、贊助、集資、攤派的資金,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退還企業或收繳國庫;並責成收費單位領導及直接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按企業所付金額的10%至20%予以賠償;並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政紀、黨紀處分,觸犯法律的必須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二條 財政、審計、國稅、地稅、監察等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積極配合物價部門做好企業稅外負擔登記制度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條 對按規定在企業稅外負擔登記卡上登記亂收費、亂攤派的企業和檢舉揭發亂收費、亂攤派行為的當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 集美、杏林、同安按照本辦法規定自行組織實施。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物價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廈門市人民政府壹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頒布的《廈門市企業稅外負擔實行登記制度暫行辦法》同時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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