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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幹規定》的決定(2021)

壹、將第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二、刪去第三條第壹款第四項。三、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下列事項由業主***同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有和***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四、刪去第十九條。五、刪去第二十二條。六、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壹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並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對其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監督。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將第壹款中的“列入向社會公布的警示名單”修改為“依法進行信用懲戒”,刪去第二款。八、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九、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壹條,將“逾期不改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批評,並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刪去第四十四條。十壹、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進行信用懲戒。”十二、將第五十二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刪去第壹款、第三款中的“;逾期拒不繳納的,按照應交款逾期天數處以每日萬分之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或者提請吊銷其相關資質證書”。十三、增加壹條作為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幹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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