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契稅兔征或者減征的情形
(1)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傭,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土地、房屋,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2)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產權調換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且不繳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免征契稅;繳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壹下調到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