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期超過10年的外商投資電力項目,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的,減免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八條外商投資電力項目外國投資者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全額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第九條。經稅務機關批準,外商投資電力項目的外國投資者提供專有技術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可減按10%的稅率征稅。其中,技術先進或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第十條外商投資電力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上述機器設備所需進口的建築材料、生產經營設備、辦公用品、零部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免稅。第十壹條外商投資電力項目經稅務部門批準,可采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方法,加速投資回收。第十二條外商投資電力項目電價壹般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原則計算,具體內容由投資者在外商投資電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中提出,按管理權限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後執行。第十三條需要並網的外資電力項目在並網前應與省級電力部門簽訂並網協議,並服從電網調度機構的統壹管理。第十四條外商投資電力項目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企業可在指定銀行兌換外匯或優先進入外匯調劑市場購買外匯。第十五條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投資興辦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六條本規定自6月1995 65438+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