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壹般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核定收支計劃,收入全額上解,支出統籌安排,政府按比例調劑,超收歸單位使用”的管理體制。即:按照核定的收支計劃,收入全額上繳省財政專戶,支出結合預算內經費統籌安排;為了集中財力辦大事,省政府將適當調劑使用;為了調動各單位的積極性,實際收入超過年度計劃部分,全部撥付部門和單位使用。
(二)對各種專項基金、附加和收費,實行“核定收支計劃,收入全額上解,支出專款專用,政府調劑運籌”的管理體制。即:按照核定的收支計劃,各種收入全部納入省財政專戶管理,支出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由部門提出計劃,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報經省政府同意後組織實施;為了加強省政府的調控運籌能力,增加對農業、教育等重點事業的投入,省政府將適當統籌調劑使用。
(三)對暫按預算外資金管理的各種社會保障性基金,實行“收入全部上交財政專戶,收支掛鉤,專款專用,滾動增值”的管理體制。
省直部門、單位預算外資金的具體管理體制,由省財政廳按以上原則分別確定。第七條 省級預算外資金按現行的財務隸屬關系,分層次進行管理。具體分為主管財務管理單位、二級財務管理單位和基層財務管理單位三級。與省財政廳建立資金繳撥關系的為主管財務管理單位;向主管財務管理單位領撥資金,而且有所屬單位的為二級財務管理單位;向主管財務管理單位或二級財政管理單位領撥資金,且沒有所屬單位的為基層財務管理單位。
無論主管財務管理單位、二級財務管理單位還是基層財務管理單位收取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均按規定繳入省財政專戶;預算外資金支出撥款,由省財政廳撥付給主管財務管理單位,再由主管財務管理單位撥付所屬單位。第八條 嚴格收費立項和收費標準的管理。地方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物價局審批;確定和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重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需報省政府批準;設立地方性基金,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或國務院審批。其他省直部門和單位均無權設立收費項目和確定、調整收費標準。第九條 逐步規範省與市地的預算外資金繳撥款關系。把目前預算外資金的上繳下撥由部門負責,逐步改為按規定的上下分成比例和事業發展計劃由省與市地財政部門直接辦理,建立起上下暢通的預算外資金管理調度機制。第三章 資金來源第十條 省級預算外資金包括以下未納入省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壹)省直部門和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資金、附加收入)和憑借政府職權籌集的資金等。
(二)省直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務院、省政府及省以上財政、物價部門聯合審批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和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三)省直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務院、財政部審批的項目和標準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譽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基金(資金、附加收入)。
(四)省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從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集中的管理費及其他資金。省主管部門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行政主管機構(含代行政管理職能的省屬總公司和行業性組織)。
(五)其他資金。主要包括以省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省政府或部門派往省外、國外機構的非營業性收入,財政專戶利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