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稅區域範圍:
(壹)設區的市市轄區;
(二)非設區的市、縣城、建制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三)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以下簡稱工礦區)。
設區的市市轄區內所轄經濟欠發達區域是否列入征稅範圍,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決定;非設區的市、縣城、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稅的具體區域範圍,由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工礦區開征土地使用稅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使用稅的免征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暫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並經設區的市、縣(市)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的土地面積納稅。第五條 各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幅度為:
(壹)濟南市、青島市1.5元至30元;
(二)濟南市、青島市以外的其他設區的市1.2元至24元;
(三)非設區的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發展程度等條件,將所轄地區的土地劃分為若幹級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七條 設區的市市轄區內所轄的經濟欠發達區域,執行本辦法規定的稅額幅度有困難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稅額幅度征收。
經濟欠發達區域執行的最低稅額標準需要低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最低稅額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 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以及經批準的福利企業自用土地按照國家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稅。第九條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有權限的稅務部門批準,可以減免土地使用稅。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可以按月、季或者半年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縣(市、區)稅務部門確定。第十壹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和管理。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稅務部門提供土地使用權屬等資料。第十二條 2007納稅年度起,土地使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前款所稱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