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率表》中規定的車船(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車船稅的適用稅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山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農村居民擁有的主要在本省農村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收車船稅;其他車船稅減免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對遭受地震、洪水等嚴重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的車船,可以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具體減免期限和額度由省財政部門會同地方稅務機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六條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繳義務人),在收取保險費時,應當依法征收車船稅。
第七條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管理。
第八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註冊地或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對於依法不需要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稅納稅人所在地。
第九條納稅人在繳納車船稅時,應當按照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提供有關車船證件和其他資料。
第十條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購買發票或者其他證明文件載明的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的月份。
第十壹條車船稅按年申報,按月計算,壹次繳納。納稅期限為每年公歷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
車船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的納稅期限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之日。
第十二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履行代收代繳稅款義務,按照規定向當地稅務機關解繳稅款,並提供與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資料。
扣繳義務人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扣繳義務人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扣繳義務人做好車船稅的征收和繳納工作。
第十三條公安、交通、海洋與漁業等車船登記管理部門、船舶檢驗機構和扣繳義務人行業部門應當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建立和完善車船稅信息管理系統,定期提供車船相關信息,實現車船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對不能依法提供完稅或者免稅證明的,經核實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山東省地方稅收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2 1+0起施行。200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山東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