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五險壹金繳費的計算公式
五險壹金繳費金額=五險壹金繳納比例*五險壹金繳費基數
1、山東省五險壹金繳納比例
養老保險:單位承擔比例20%,個人承擔比例8%
醫療保險:單位承擔比例8%,個人承擔比例2%
失業保險:單位承擔比例2%,個人承擔比例1%
工傷保險:單位承擔比例0.5%—2%,個人不繳費
生育保險:單位承擔比例0.5%,個人不繳費
公積金:單位承擔比例8%—12%,個人承擔比例8%—12%
法律依據:
《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比例的通知》
壹、規範參保繳費行為
(壹)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依法申報,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足養老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出具稽核意見書或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督促用人單位補足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的,自欠繳養老保險費的次月1日起,依照《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社會保險法》施行前的欠費時段,各地按原規定加收滯納金或利息數額低於《社會保險法》規定的,可按就低原則執行。各欠費時段加收的滯納金,不滾動重復計算。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二)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根據《關於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單位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31號)等規定,可以申請緩繳養老保險費。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對連續3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無法正常生產經營3個月以上、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企業,符合《社會保險法》有關緩繳規定的,也可申請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壹般不超過壹年,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其中,對經批準緩繳的企業,緩繳期滿將應繳數額補齊後,符合緩繳條件的可再次申請。緩繳期間,職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各市(指設區的市,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及時受理用人單位緩繳申請,於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三)對生產經營困難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中,不符合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規定的,可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以下簡稱“20號令”)等規定,申請延期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20號令有關規定提供抵押、質押擔保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協議期內免收滯納金。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壹年。延繳期間,單位職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四)在規定的緩繳、延繳期限內,對符合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或提出轉移接續要求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先補繳這部分職工的欠費本金(含單位和個人欠費),剩余欠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繼續追繳。